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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发布《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3-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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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细化规范铁路行政审批行为,落实简政放权、规范管理要求,国家铁路局近日发布《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与原铁道部制定发布的相关实施办法相比,新发布的实施细则作了较大调整:
  一是大幅度精简了牵引供电设备目录,由此前的90项减少到19项,减少78.9%;未列入目录的铁路牵引供电设备,一律不得实行行政审批。同时明确标示相关产品标准,方便申请企业对照。
  二是简化了不必要的审批程序,申请企业拟生产设备自愿通过权威机构认证的,只需提交有效认证材料,不再重复进行同类检验检测;取消了有关运行业绩的限制性条款;同时对申报材料进一步合并规范,进一步便民利民。
  三是细化、量化了许可审查评判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公开透明、管理规范。
  四是按照“宽进严管”的精神,强化对被许可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要求监管部门“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随机抽查被许可企业,对生产高速铁路产品或产品质量不良的企业,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既注重克服“重许可、轻监管”的问题,又有效防止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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