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贵局函复“《预应力中空锚杆》(TB/3356—2014)中规定了冲转型涨壳锚固头的基本组成,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途径,内容不涉及必要专利,不存在标准必要专利没有明示问题”。首先贵局用标准中的“一个锚固头”来函复,跟我公司主张的问题有极大偏差。其次我公司经过对比(杭州图强公司也在其网站上宣传TB/T3356-2014标准收录其公司的相应专利)发现,TB/T3356-2014标准中三个产品的图示结构、功能方案分别与杭州图强公司的专利ZL200310108547.5、ZL02112233.4、ZL200610051809.2权利中的保护范围一一对应,即标准中的三个产品都是图强公司的专利,只要实施该标准就落入杭州图强公司的专利保护范围内,就构成侵犯杭州图强公司专利知识产权。我公司正是结合以上事实又根据相关标准编制规定(即标准涉及专利要进行明示许可),才对“标准涉及专利没有明示”这一问题进行了投诉。最后若贵局认为我公司的认知有误,那就请将TB/T3356-2014标准中的三个产品是否涉及专利问题给出明确答复。若三个产品均不涉及专利,今后我们继续按照TB/T3356-2014标准实施又是否构成侵权?该标准涉及国家众多大型基建项目及一带一路基建项目,在众多铁路基建项目上引用该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对该行业企业影响极大,因此我们希望贵局能够站在公平公正专业的立场上尽快给出明确答复。若贵局认为我们提供的相关资料(2019年12月6日通过EMS邮寄给标准创新管理司)缺乏依据,需要补充材料的请贵局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