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
2004年12月31日,建设部、铁道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4]234号),针对铁路建设设计市场的开放范围规定:“具有甲级公路(公路、特大桥梁、特大隧道)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铁路路基、桥梁、隧道设计工作,具有甲级煤炭(矿井)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铁路隧道设计工作;具有城市轨道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铁路部分站前和站后的设计工作。”2006年4月14日,建设部、铁道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6]87号),针对铁路建设设计市场的开放范围进一步规定:“同时具有甲级公路(公路、特大桥梁、特大隧道)和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时速200km以下普通铁路设计工作;具有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时速160km以下普通铁路设计工作;具有甲级水运(港口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铁路集装箱结点站设计工作;具有甲级电子通信广电(通信工程类)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铁路通信设计工作。”该两项《通知》已发布较长时间,期间没有新的相关文件发布,特向贵局咨询该两项《通知》是否仍具有法定效力?即具有甲级公路等相关专业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铁路相关专业设计工作。特此咨询,盼早日回复为谢!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