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规章草案上网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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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章草案是国家铁路局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组织起草的,包括总则、产品缺陷调查、召回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8条。参照国务院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的规章制度,结合铁路专用设备特性,明确了实施召回的具体程序。
草案明确规定: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是召回实施主体,在获知其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确认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向使用企业发出召回通知;对确定召回的缺陷产品,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铁路运输具有设备联网、运输联动、作业联劳的突出特点,而且跨区域、长距离、不间断运行。对铁路机车车辆等铁路专用设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需要充分考虑铁路运输特性,加强设备生产企业与设备使用企业的协调配合,以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维护运输正常秩序。为此,草案对使用企业在缺陷产品召回实施中应承担的责任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要求使用企业配合开展产品缺陷调查,与生产企业共同制定召回计划方案,协助生产企业实施召回,并在召回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确保运输安全。
草案明确“铁路监管部门负责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督促生产企业开展产品缺陷调查,必要时可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对于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生产企业实施召回;在生产企业完成召回计划后,应当组织与生产企业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专业技术机构对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予以公告;发布缺陷产品召回相关信息,受理相关投诉举报等。
实施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健全完善铁路安全质量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落实产品质量责任,在开放铁路专用设备市场的同时,规范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铁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诚信体系的建立,促进铁路专用设备质量的不断提升,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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