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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暂时调整上海自贸区内部分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准入措施 铁路相关领域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发布时间:2014-09-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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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国务院近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4〕38号),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涉及铁路的相关内容包括:

  一是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轨道交通运输设备有关准入措施,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

  二是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铁路建设和运输经营有关准入措施,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铁路货物运输业务。

  国务院要求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准入措施的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进一步扩大开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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