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国际客协和国际客协办事细则修改补充事项(2015年5月1日起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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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客协修改和补充事项
序号 | 条 | 项 | 提案内容 |
1 | 2 | 3 | 4 |
1 | 序言 |
| 补充“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字样。 |
2 | 第1章 第2条 |
| 按字母顺序排列术语。
一些概念表述如下: “代理人——根据与承运人缔结的协议,以承运人的名义履行其某些职能的法人; 行李——承运人承运,并用旅客列车编组中的行李车运送的旅客的物品; 承运人——参加旅客、行李和包裹运送的合同承运人和所有接续承运人; 包裹——承运人按规定办法从自然人或法人处承运,并用旅客列车编组中的行李车运送的物品; 基础设施管理者——向承运人提供基础设施使用服务的人; 运送过程参加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车辆经营人、基础设施管理者和代理人;”
补充新概念: “活动受限人士——具有长期或暂时的身体、心理、智力或感官缺陷,在遇到不同障碍的情况下,不能完全或有效地与其他旅客享受同等的运输服务,或因年龄使其活动受到限制的人员; 运送票据——确认缔结行李或包裹运送合同的文件(行李票、包裹票);” |
3 | 第2章 第5条
|
| 表述如下: “ 第1项 旅客凭乘车票据或电子乘车票据所核准的运输合同办理乘车。 第2项 乘车票据由客票以及下列情况时的卧铺票和/或补加费收据组成。 可办理运送径路全程客票,也可办理其区间客票。卧铺票用于乘坐卧铺车、座卧车、以及规定须预留席位的座席车。运输合同条件的变更由补加费收据予以证明。 可在同一张乘车票据上办理客票和卧铺票。 第3项 旅客应在乘车前购买本条规定必要的乘车票据,并检查其中所载事项正确。 第4项 如在列车(直通车厢)运送途中无法采用自动化方式预留席位,则旅客可在列车上购买卧铺票。 第5项 乘车票据用发送国文字和/或中文、德文、俄文之一印制。 第6项 根据技术能力,并依据承运人之间缔结的合同,承运人可向旅客提供通过网上购买乘车票据(包括电子乘车票据)的服务: —— 并随后按规定样式的格式纸办理乘车票据,或 ——在出示旅客个人身份证件且证件信息已在电子乘车票据上注明时,办理电子注册(在采用电子注册的情况下)。 支付并在乘车票据发售系统中获取订单号或电子乘车票据识别码之后,便认为旅客与合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既已缔结。 旅客凭电子乘车票据登车时,承运人代表应核对旅客身份证件的信息与承运人所掌握的信息,如信息不符,则不允许乘车。 第7项 网上购买乘车票据的办法和规则由国内法律予以规定。 电子乘车票据和电子注册的使用要求由参加运送的承运人商定。 发售电子乘车票据的承运人应在互联网上公布办理和乘车的条件。 第7项 丢失和损毁的乘车票据不予补办。” |
4 | 第2章 第6条 | 第3项 第2段 | 表述如下: “ 如果不少于6名成人旅客支付了乘车票价,且沿同一径路乘坐同一列车,包括不同类型车厢和不同等级坐席,均属团体乘车。” |
5 | 第2章 第8条 |
| 表述如下: “第8条 乘车票据的有效条件 第1项 客票有效期为2个月。 客票有效期起算日期规定如下: ——如无卧铺票或针孔(戳记),自旅客表明并由合同承运人(售票处)在客票上注明之日起算。办理客票日期与客票有效期起算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不得超出承运人规定的乘车票据预售期限。 ——如册页票本中定有卧铺票或客票上有针孔(戳记),自发送旅客当日起算。 第2项 在下列情况下,可延长乘车票据的有效期: 1.如由于运送过程参加者过错导致延误,则延长被延误的运送时间; 2.如车上未向旅客提供席位,则延长到向旅客提供席位的下一趟列车发车之时; 3.如中途下车,根据本协定第11条办理。 第3项 如旅客由于不得已的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客票有效期内结束乘车,在客票有效期终了前并提出相应文件的条件下,有权向承运人申请延长客票的有效期。 客票有效期延长不得超过2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接到旅客延长客票有效期请求的承运人,在认可必须延长的理由确属正当后,应予延长客票有效期。 第4项 根据第6条第2项和第7条第1项,如乘车票据上记载的信息无法辨认或存在本协定未规定的修改和痕迹,则认为乘车票据乘车无效。 “ 第5项 记载旅客出发、抵达日期和时间信息的乘车票据(在同一格式上办理的车票和卧铺票),在旅客所乘坐的列车或车厢,运行到目的车站的时间内有效。” |
6 | 第2章 |
| 新增第11条,内容如下: “第11条 活动受限人士的运送 第1项 根据活动受限人士的请求,承运人提供其关于能够完成乘车以及进入铁路车站、旅客站台和车辆的服务信息。 第2 项 承运人或其委托人,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保障活动受限人士进入铁路车站、客运站台和车辆。这些服务不收取额外费用。 第3 项 承运人在非歧视性的条件下向活动受限人士提供预订和出售乘车票据方面的服务。 第4 项 活动受限人士在进入铁路车站、客运站台和车辆时需要帮助,应在乘车前不少于48小时的期限内将自己完成乘车的意愿告知承运人。在没有遵守该条时,承运人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组织活动受限乘客的运输。 第5 项 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人员确定一些方法,活动受限人士可通过这些方法告知其已抵达发送站并要求提供服务。 第6项 提供帮助需满足下列条件,即活动受限人士应在承运人或其授权提供帮助的人员所规定的时间抵达规定的地点。 第7项 活动受限人士有权利随行运送携带品标准规定之外的辅助其行动的必要设备。” 第11-46条序号顺延 |
7 | 第2章 第12条 | 第1项 | 表述如下: “第1项 旅客应依照列车员或有关检查机构代表的要求出示乘车票据,如旅客用优惠乘车票据乘车,还应出示证明有权享受优惠的文件。 在国际联运卧车和座卧车内,旅客的所有乘车票据在乘车开始时都交给列车员,在旅客乘车期间由列车员保管。 在运行途中,承运人检查人员在检查乘车票据时应尽量少打扰旅客。” |
8 | 第2章 第13条 |
| 表述如下: “第1项 如不违反本协定第14条第1项的规定,旅客有权随身携带携带品。 客车可利用车厢内规定地方放置自己的携带品。 第2项 免费运送携带品的总重量,对每张客票,成人旅客不得超过36公斤,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得超过15公斤。 第3项 属于乘车儿童的童车和辅助活动受限人士行动的必要设备,允许其按照超过免费运送标准的携带品予以运送。 多出的携带品,旅客应作为行李托运。 第4项 国际联运车厢内,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动物,但家养动物(狗、猫、鸟)除外。 运送家养动物只准利用二等车厢单独包房,一个包房内不得超过两只。这时,旅客必须按包房内的铺位数支付客票票价和卧铺费。 如承运人不能为运送家养动物提供单独包房,则不准运送。 运送导盲犬可不用嘴套,但应用短狗襻,且无需购买包房内所有席位。 第5项 在外交信使占用的单独包房内,允许运送200公斤以内的外交邮件和行李。在这种情况下,应按包房内的铺位数支付客票票价和卧铺费。同时,超过免费运送携带品标准的外交邮件,应按适用的运价规程规定的费率交付行李运费,并作为手提行李办理。 第6项 旅客应自己注意携带品的完整和完好,并照看好随身携带的动物。 旅客对自己随身携带的动物违反卫生要求负完全责任,并须保证相应地清洁车厢。” |
9 | 第2章 |
| 新增第18条,内容如下: “第18条 未履行或变更运输合同条件的证明 第1项 在一方未履行或变更运输合同条件的任何情况下,旅客、发送人或领收人向承运人或其授权人员出示乘车票据、行李票或包裹票,以便做出相应记载或对电子乘车票据发放相应证明文件。 第2项 承运人或其授权人员应在乘车票据、行李票或包裹票上做出相应记载,或给予相应证明。 第3项 记载事项应包含其填写时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并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人员证明。”
第17-46条序号顺延。 |
10 | 第3章 第18条 |
| 表述如下: “第20条 行李的承运的条件 第1项 行李的承运在开办国际联运行李业务的车站办理。 第2项 行李根据提出的乘车票据承运,其发到站须是适用的运价规程所载的车站,并且必须位于乘车票据票面所载旅客乘车径路以内。 第3项 行李应预先托运。 承运的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发送。如无此可能,则行李应随办理行李运送的最近一次列车发送。 第4项 承运行李时,应发给旅客行李票,上面应载有下列主要事项: 1. 发站和到站名称; 2. 车次和发车日期; 3. 运送径路。 收到行李票时,旅客应检查票面记载内容是否正确无误。 行李的承运日,以发站在行李票上所盖的日期戳为准。 第 5项 空白行李票用发送国文字以及中文、俄文或德文之一共两种文字印制。 行李票的填写用发送国文字。 第6项 装有尸体的棺材和骨灰盒的运送,各承运人相互商定后,用行李车办理。” |
11 | 第3章 第20条 |
| 新增第5、6、7项,内容如下: “ 第5项 承运行李时,承运人有权检查声明价格的款额是否与行李价值相符。此时,发送人应提交证明行李价格的文件。 第6项 根据已提交的文件,经承运人和发送人商定后确定声明价格的款额。 第7项 如果承运人与发送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则承运行李时不声明价格。” |
12 | 第4章 第24条 | 本条的标题, 第1项和 第2项 | 表述如下: “第26条 包裹承运的条件 第1项 承运包裹无需提出乘车票据。 第2项 物品所有者如希望将准许按包裹运送的物品按包裹托运,应向承运人代表提出书面申请书,在申请书上应记载: 1. 发站和到站名称; 2. 发送人和领收人名称及其住址; 3. 运送径路(包裹应经由哪些国境站); 4. 包裹名称、件数、每件的重量和包装种类; 5. 包裹出口许可证号码和填发日期,并注明许可证已在何时寄往哪一国境海关。如出口许可证在发送人手中,发送人应将该证附在申请书上; 6. 声明价格的款额。 承运人认为能够运送时,在申请书内注明包裹从发送人处承运的时间。 在开办行李业务的车站之间承运包裹时,单件重量不得小于5公斤且不得超过75公斤。 重量为75-165公斤的不可分割的物品,按包裹在开办包裹业务的车站之间予以承运。” |
13 | 第4章 第25条 | 第1项 | 表述如下: “ 第1项 包裹在托运时应有结实、良好的包装,能保证包裹在运送全程直至交付领收人前完整无损,能防止损坏车辆和其他发送人的行李或包裹,并保证工作人员作业安全。” |
14 | 第4章 第27条 | 第1项 第2款 | 表述如下: “ 2. 每起始300运价公里——1昼夜。 运到期限自包裹承运日的次日零点起计算(在包裹单上加盖发站日期戳的日期)。” |
15 | 第5章 第30条 | 第1项 | 表述如下: “ 第1项 旅客或发送人可领回有关的运送费用。 退还运送费用的要求,应由运送过程参加者之一予以核准。 关于退还费用的赔偿请求,承运人在本协定第38条规定的期限内受理。” |
16 | 第5章 第33条 |
| 表述如下: “ 第1项 承运人因未遵守本协定第22条和第28条所规定的行李和包裹运到期限,对旅客、发送人或领收人承担责任。 第 2项 对于行李和包裹的运到期限,每逾期1日,承运人按如下标准向发送人赔偿: 1. 行李,为运费的5%,但赔款不得超过运费的50%; 2. 包裹,为运费的1.5%,但赔款不得超过运费的30%。 行李和包裹运到逾期赔偿只限在未遵守总运到期限的情况下支付。 第 3项 如已对行李或包裹全部灭失予以赔偿,本条第2项规定的赔偿不予支付。 如行李或包裹部分灭失且又运到逾期,只对行李或包裹的未灭失部分支付逾期赔偿。 如行李或包裹毁损且又运到逾期,除本协定第35条规定的赔偿外,还应加上运到逾期赔偿。 第4项 本条第2项规定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行李和/或包裹全部灭失时应赔偿的总额。 第5项 如由于以下原因导致未履行行李和/或包裹运到期限,则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 暴雪、水灾、塌方等其他自然现象——期限至15天; 2. 发生其他与承运人不相关,却导致行车中断或延缓的情况。” |
17 | 第7章 标题 |
| 表述如下: “旅客和发送人的责任” |
18 | 第7章 第35条 |
| 表述如下: “第1项 在国际铁路联运中乘车和/或运送行李、包裹时,由于旅客或发送人未遵守本协定所规定的义务,致使承运人受到损害的,旅客或发送人应对此承担责任,如造成所运输物品或动物损害的,还应补偿承运人的损失,其中包括对车辆经营人和(或)第三方的损失。 第2项 乘车时未出示乘车票据的旅客,应向承运人支付乘车费用以及在发现该次乘车的国家境内已乘坐里程的罚金。 支付乘车费用和罚金的办法,根据发现旅客未出示乘车票据时所在国家的国内法规确定。 第3项 如能证明损失是由于旅客或发送人无法避免的情形而造成的,尽管旅客或发送人清楚其责任并按照要求采取了所有防范措施,但仍未能防范其后果,可免除旅客和发送人的责任。” |
19 | 第8章 第36条 |
| 表述如下: “ 第1项 根据运输合同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属于旅客、发送人或领收人。 如一张乘车票据或一批行李或包裹的赔偿请求款额少于与1.5瑞士法郎等值的款项,则不应提出赔偿请求。 第2项 旅客根据乘车票据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向合同承运人提出。 关于支付旅客生命或健康遭受损害的赔偿请求,可根据运输合同向参与运送过程的任何一个承运人提出。 行李和包裹运送的赔偿请求向合同承运人提出,或者向交付行李和包裹的承运人提出。 第3项 关于退还按运输合同所付款额的赔偿请求,可由原付款人或其授权人提出。 第4项 以旅客、发送人或领收人名义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须有委托书为凭证。 第5项 赔偿请求由附件第2号列载的机关审查。 第6项 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附加下列文件的正本,作为赔偿请求的依据: 1. 请求赔偿对旅客生命或健康造成的损害时——乘车票据和不幸事故记录,以及证明实际费用额度的文件; 2. 请求赔偿乘车费用和卧铺费时——乘车票据; 3. 请求赔偿行李或包裹运费时——行李票或包裹票; 4. 行李或包裹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时——行李票或包裹票及商务记录; 5. 行李或包裹运到逾期时——行李票或包裹票; 6. 确定运送费用时运价使用不当,确定重量出错、计算有误造成多收款额——乘车票据、行李票或包裹票。 承运人发给旅客、发送人和领收人的文件,应附正本。 第7项 承运人应在自赔偿请求书提出之日(该日以邮戳或赔偿请求书的签收日期为凭)起180天期限内审查赔偿请求,答复赔偿申请人,并在全部或部分承认赔偿的情况下向其支付应付的赔偿。 第8项在赔偿请求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时,承运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赔偿申请人告知拒绝赔偿请求的理由,同时退还赔偿请求书所附的文件。 第9项 如赔偿请求书违反了本条第6项的规定,则承运人不予审查,并应在收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15天内,将其退还赔偿申请人,并注明退还原因。承运人向赔偿申请人退还赔偿请求书并不表示拒绝赔偿请求。” |
20 | 第4章 第46条 |
| 表述如下: 第48条 本协定的生效 自195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本协定,连同1953年7月31日莫斯科代表大会、1955年7月30日柏林代表大会、1956年7月5日埃尔富特专家会议、1957年5月25日北京代表大会通过的修改和补充事项,以及 1959年1月14日、1961年10月21日、1963年1月31日、1964年1月30日、1965年11月4日、1966年12月21日、1970年12月17日、1972年12月14日、1974年10月23日、1975年9月8日、1976年9月22日、1977年6月17日、1978年10月26日、1979年12月20日、1980年10月23日、1981年6月29日、1982年5月28日、1983年9月1日、1984年9月10日、1985年9月19日、1986年9月8日、1988年10月1日、1990年7月1日、1991年7月1日、 1992年9月30日、1993年12月29日、1995年1月1日、1995年12月14日、1996年11月12日、1997年11月6日、1998年11月6日、1999年12月15日、2000年11月2日、2001年10月5日、2002年10月11日、2003年10月10日、2004年10月8日2005年11月17日、2006年11月17日、2007年11月23日、2008年10月2日、2009年11月27日、2011年12月14日、2012年12月12日、2013年11月18日、2014年12月17日铁组委员会核准的修改和补充事项,自2015年5月1日起生效。 |
21 | 附件1 |
| 从《邮政部门专门物品一览表》中删除摩尔多瓦共和国。 |
22 | 附件2 |
| 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的信息,表述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 在行李和包裹灭失、损坏或运到逾期的情况下: 旅客或包裹发送人向发送路提出赔偿请求时——发送铁路局; 旅客或包裹领收人向到达路提出赔偿请求时——到达铁路局。 2. 提出退还行李或包裹运费的赔偿请求时——核收此项费用的车站所属铁路局。 3. 其他国家铁路提出赔偿请求时——100844,北京,复兴路10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合作部,传真:0086-10-6398 1065。
在摩尔多瓦共和国: 关于旅客和包裹运送的赔偿请求应寄到:摩尔多瓦共和国,基希讷乌,2012,弗拉依库·彼尔凯拉勃街48号,“摩尔多瓦铁路” 国家企业,客运处,传真:+373 22 22 54 17;” |
国际客协办事细则修改补充事项
序号 | 条 | 提案内容 |
1 | 2 | 3 |
1 | 第3条 办理乘车票据的特点 | 第1段表述如下: “对于有组织的团体旅客(不少于6人)乘车,可以发售一张乘车票据。除领队外,可为该团体的每一位旅客免费发给一张单独的团体旅客证(乘车证),此证仅在持有为团体旅客所发售的乘车票据时方可有效乘车。团体旅客证用以证明旅客属于持乘车票据的团体,并使旅客有权乘坐列车和出入站台。在团体旅客证上应注明客票号码和车厢等级。”
第3段表述如下: “如团体旅客在发车地点购买往返乘车票据,则无需发给返程团体旅客证(乘车证),所发往程团体旅客证(乘车证)依然有效。”
第6段表述如下: “必要时,承运人或其授权人员应在乘车票据上签注证明列车晚点或停运,按照因承运人过失延误旅客的时间延长乘车票据的有效期,注明乘车票据在另一径路乘坐较高等级和种类的车厢有效,同时,不核收票价差额。在这种情况下,原卧铺票免费更换为新票。” |
2 | 第4条 国际联运车厢的乘务 | 修改“乘务人员”字样。(此处修改与中文无关,译注) 第1段表述如下: “为国际联运提供的车厢,由车辆经营人的乘务人员担当乘务。”
第5项第3段表述如下: “列车员应根据所出示的乘车票据(卧铺票)在乘车时向旅客提供卧具。” 第8项表述如下: “如在发站和运行途中,按规定必须预留席位的某一承运人的卧车、座卧车以及座席车更换为另一承运人的车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被摘车辆的列车员应在退给旅客的乘车票据上,以及列车员所持有的运行报单(卧铺使用通知单)(国际客协办事细则附件第4号)上,根据国际客协办事细则附件第6号做出有关不得已换乘的记载并由本人签字证明。 在运行报单(卧铺使用通知单)上记载退给旅客的乘车票据(卧铺票)号并注明合同承运人的代号。 最初购买的乘车票据(卧铺票)使旅客有权从被摘车辆换乘到其他承运人(车辆经营人)车辆。 旅客换乘到替换被摘车辆的另一车辆时,该车辆的列车员应根据国际客协办事细则附件第6号在旅客出示的乘车票据(卧铺票)上做出记载。该记载由车辆列车员的签字和日期证明。 《不同承运人车厢更换记录》(国际客协办事细则附件第5号)应由提供用于替换被摘挂车辆的车厢列车员编制。 记录应编制一式两份,并由双方代表签字。一份留存被摘车辆承运人,另一份留存提供用于替换被摘车辆的车辆列车员。 办理了电子注册的旅客换乘时,应将电子乘车票号载入《不同承运人车厢更换记录》。 应将实际旅客人数和运行里程相应的卧铺票价转交给提供车辆的承运人(用于替换其他承运人被摘车辆)。 承运人之间的清算根据提供用于替换被摘挂车辆的车厢列车员附在报告中的《不同承运人车厢更换记录》办理。 可将确认车辆更换的相关文件附在《不同承运人车厢更换记录》上。
第9项表述如下: “第9项 如发生席位售重,无法向旅客提供乘车票据(卧铺票)票面所载种类的卧车车厢席位,则可向旅客提供较低种类的席位;在无较低种类的席位时,也可向旅客提供较高种类的席位。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列车员均应在乘车票据(卧铺票,以及如有卧铺票收据,则在卧铺票收据)上做出下述记载:‘席位售重,乘车票据(卧铺票)自 站至 站,在 铁路 种类的车厢内使用。’”
第11项表述如下: “国际联运车厢运行时,车厢乘务人员的工作应接收检查人员的查验。该检查根据《国际旅客列车和车厢检查规则》(铁组约-110备忘录)办理。 |
3 | 第19条 各承运人间已付赔款的返还要求 | 表述如下: “根据本协定已向旅客、发送人或领收人支付赔款的承运人,按照以下规定,有权向参加运送其他承运人提出返还要求: 1. 如损失是由某个承运人的过失而造成的,则仅由该承运人对此负责; 2. 如损失是由于参与运送的数个承运人的过失而造成,每一承运人应对因其过失而造成损失的部分承担责任; 3. 如无法证明损失是由于一个或几个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且无法厘清他们之间的过失,则由各承运人商定责任分配办法; 4. 如各承运人不能就责任分配办法达成一致,除可以证明损失不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之外,由参加运送的各承运人按照所运货物的运价里程的比例,按每批货物在彼此间分摊责任。 如根据国际客协第31条的规定承运人退还了运送费用,则该承运人有权要求已收取自身费用的承运人返还赔款。 如数个承运人都发生行李和包裹运到逾期,逾期赔偿的款额应按照国际客协第34条的规定,按各承运人的总逾期日数和造成逾期的每一承运人所收运费的数额计算。 根据国际客协第28条确定的包裹运到期限,按下列办法在参加运送的承运人之间分配: 1. 发送期间算给发站承运人; 2. 运送期间按包裹在每一国运送的运价里程比例分配; 3. 国际客协第22条第2项规定的补加期间,无论运送行李或包裹时,都加算给由于该项所列原因而发生滞留国家的承运人。 如赔偿或运送费用的返还系根据法院的判决确定,并且被要求返还赔偿的承运人事先已得知案件由司法机关审理,则该承运人对于提出返还要求或运送费用的承运人支付的赔偿是否正确,无权争辩。 根据提出的赔偿请求支付的赔款或运送费用的返还要求,应自实际支付赔偿请求应付金额之日起75天内提出。 根据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或返还要求,应自该项判决生效之日起75天内提出。 上述期限期满后,承运人无权提出返还赔偿的要求。 承运人之间引起纠纷的返还赔偿或运送费用的要求,根据有关方的申请,应在被告所在地的适当法院,根据处理纠纷所在地的法律进行审理。 如果返还赔偿或运送费用的要求是对几个承运人提出的,则提出要求的承运人有权自行决定向任一被告所在地的适当法院提起诉讼。” |
4 | 第22条 公务电报的拍发和电话通讯 | 表述如下: “公务电报的拍发应根据约-891备忘录《使用铁组成员国电报通信线路交换国际公务电报和电报通路日常维修技术规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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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附件1 | 在第1项“国际客协参加国承运人代号”中,补充以下字样: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 AfRA” |
6 | 附件3 | 标题表述如下: 《乘务人员乘务书样式》 |
7 | 新的附件4 | 在国际客协办事细则中补充新的附件4《运行报单(卧铺使用通知单)格式说明》,后续附件的序号顺延。 (附后) |
8 | 新的附件5 | 在国际客协办事细则中补充新的附件5《不同承运人车厢更换记录》,后续附件的序号顺延。 (附后) |
附件4
运行报单(卧铺使用通知书)格式说明
运行报单(卧铺使用通知书)的格式根据承运人国内法律印制。
印制时,采用印刷方法在格式正面使用两种语文,即车辆配属国语文和中文、德文或俄文三种语文中的一种印制下列要项:
——格式表名称;
——车号 ;
——车辆发出日期;
——车辆到达日期;
——列车长姓名;
——车厢列车员姓名;
——车辆运行经路:
自 车站至 车站;
——交付乘车:
卧铺票自 号至 号,
补加费收据自 号至 号,
卧具套数。
采用印刷方法在格式正面印制有关向旅客收取办理乘车、卧具等费用的补充信息和不触及其他承运人利益的该承运人信息。
采用印刷方法在格式背面使用两种语文,即车辆配属国语文和中文、德文或俄文三种语文中的一种印制下列要项(由9列组成的表格):
1——旅客发站;
2——旅客到站;
3——席位号;
4——客票号;
5——卧铺票号;
6——旅客人数;
7——卧铺票费进款;
8——卧具费进款;
9——其他。
行数由承运人确定。
运行报单(卧铺使用通知书)
第 号
出发日期 到达日期
列车长
车厢乘务员
自 站
经 路
至 站
交付乘车: 消耗:
1.卧铺票自 号 至 号 | 1.卧铺票自 号 至 号 |
2.补加费收据自 号 至 号 | 2.补加费收据自 号 至 号 |
3.卧具套数 | 3.卧具套数 |
进款移交 | 货币名称和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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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售卧铺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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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车厢高等级席位补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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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卧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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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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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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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 接收
从 发 站 乘 车 至 到 站
发站 | 到站 | 编号 | 旅客人数 | 乘务员进款 | ||||
占用席位 | 客票 | 卧铺票 | 货 币 名 称 | 卧 铺 票 费 | 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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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乘车
发站 | 到站 | 编号 | 旅客人数 | 乘务员进款 | ||||
占用席位 | 客票 | 卧铺票 | 货 币 名 称 | 卧 铺 票 费 | 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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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不同承运人车厢更换记录
20 年 月 日
在 (铁路) 车站,第 次列车, 承运人的第 号车厢因技术不良更换为 承运人的第 号车厢,于20 年 月 日编制本记录。
乘车票据原始售票信息 | ||||||||||
序号 | 乘车票据号* | 席位 等级 | 运价 种类 | 办理日期 | 合同承运人 代码 | 旅客 人数 | 车站 | 发车日期 | 资质代码 | |
发站 | 到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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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乘车票据或卧铺票号,或电子乘车票据号。
被摘车厢列车员签字: 加挂车厢列车员签字:
(签字) (签字)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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