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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修改和补充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4 来源:国家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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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国际铁路合作组织 2018年1月15日第II-1/2HH号通报, 铁组委员会委员(2017)第7次定期会议决议通过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修改和补充事项, 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

  

有关在国际联运货物运送中采用电子文件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国际货协办事细则)的修改和补充事项

  国际货协

  1. 在第2条中增加下列术语:

  “电子文件——以电子形式编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包含按本协定规定办理的相应文件应具备的数据”。

  2. 在第14条中增加新的第7项,内容如下:

  “第7项 运送参加者可使用纸质或电子文件履行其权利和义务。

  当参加运送的承运人之间有协议时使用电子文件。”

  3. 第15条第4项采用下列表述:

  “第4项 运单可以办理成纸质文件(纸质运单)或电子文件(电子运单)的形式。”

  4. 第46条第2项第一段采用下列表述:

  “第2项 赔偿请求应附有相应依据并注明赔偿款额。赔偿请求以纸质形式提出,当运送参加者之间有协议时,赔偿请求以电子形式提出。”

  5. 第46条第5项采用下列表述:

  “第5项 赔偿请求人应根据《货物运送规则》提出赔偿请求的理由。”

  6. 第46条第8项采用下列表述:

  “第8项 如部分或全部拒绝赔偿请求,承运人应通知赔偿请求人拒绝赔偿请求的原因,如赔偿请求以纸质形式提出,则承运人还应退回赔偿请求书随附的文件”。

 

国际货协附件第1号《货物运送规则》

  1. 第7.3项第一句话采用下列表述:

  “在发站,由发货人和承运人通过划消纸质运单上的记载事项并记入新事项的方式,对纸质运单上的记载事项进行修改。”

  2. 在第7.4项中增加新的一句话,表述如下:

  “划消纸质运单的原记载事项,以及改正或修改电子运单的记载事项时,原记载事项须能辨认”。

  3. 在第8项运单第30栏填写说明的第一段中增加新的文本,内容如下:

  “——将电子运单转换为纸质运单时,应注明‘电子转纸质’,并加盖承运人日期戳戳印。”

  4. 在第25项补充新的第25.5分项,表述如下:

  “25.5 如使用电子运单无法继续运送货物或交付货物,管理货物的承运人应按照本规则对于格式和份数的要求,将运单转换为纸质运单,并将其随附文件转换为纸质形式。

  承运人应在电子和纸质运单‘承运人记载’栏内注明‘电子转纸质’,并加盖承运人日期戳戳印。”

  5. 第40.2项开头、第40.2.1分项之前的文本采用下列表述:

  “40.2 如使用电子运单进行运送,赔偿请求人不在赔偿请求书上添附电子运单和电子商务记录,而应在赔偿请求书内注明货物批号、发站、到站、商务记录号码和编制商务记录的承运人名称。

  如使用纸质运单进行运送,赔偿请求人应在赔偿请求书上添附下列文件的原件:”

  6. 第40.3分项采用下列表述:

  “40.3 货物灭失、短少、毁损(腐坏)时,还应在赔偿请求书上添附能证明货物价格的文件。”

 

  国际货协办事细则

  在第5.1项中增加第二句话,表述如下:

  “在办理电子文件时,应录入包含相应戳记整套数据的信息,以作为戳记或日期戳的戳印。”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国际货协办事细则)的修改和补充事项

  国际货协附件第1号《货物运送规则》

  1. 将第6.1项第2段最后一句话作为第3段。

  2. 第8项运单第15栏填写说明第11段第3个破折号,将“集装箱的标记总重”改为“集装箱门上注明的集装箱总重”。

 

国际货协附件第6号《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指导手册》

  附件2第3项,对“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铁路”在第2列所对应的俄文简称进行修改。(此处修改与中文无关——译注)。

 

  国际货协办事细则

  在第2.3项第1句话中增加“,交付货物的承运人除外”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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