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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7 来源:国家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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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铁工程监〔2020〕28号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北京铁路督察室、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为加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
2020年6月11日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管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下同)对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包括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下同)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开展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对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予以行业指导。 
  第四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行业监督管理,对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国家授权的铁路投资机构自行决定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辖区内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予以指导。
  第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具体工作可由受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 竣工验收监督应以各阶段验收程序监督为重点,并抽查竣工验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管主要采取专项监督检查、查看验收资料、监督验收会议、接收验收备案等方式。
  第七条 静态验收监督重点内容:
  1.验收组织。主要包括验收机构及人员组成,验收申请及验收方案情况等。
  2.验收条件。主要包括验收机构是否对验收条件核查确认,并同意进行验收。必要时可对以下情况进行抽查。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按设计文件建成情况;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情况;
  (3)建设单位组织完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
  (4)精测网复测资料情况,复测成果移交(高速铁路)情况; 
  (5)竣工文件编制情况。
  3.验收过程。包括建设单位审查验收条件情况、专业验收组的验收和复查情况、专业间接口验收情况,以及历次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本阶段验收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4.验收结论。包括静态验收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结论是否明确,签字是否完整有效等。
  第八条 动态验收监督重点内容:
  1.验收组织。包括验收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情况等。
  2.验收条件。主要包括验收机构是否对验收条件核查确认,并同意进行验收。必要时可对以下情况进行抽查。
  (1)静态验收存在的问题整改及验收结论情况;
  (2)工机具、常备材料、交通工具已按设计文件配备到位情况;
  (3)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和运行试验大纲批准情况。
  3.验收过程。包括动态验收期间行车和施工作业管理规则制定和执行情况,联调联试、动态检测等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复查情况等。
  4.验收结论。包括动态验收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结论是否明确,签字是否完整有效等。
  第九条 初步验收监督重点内容:
  1.验收组织。包括初步验收机构及人员组成情况,验收申请及验收方案情况等。
  2.验收条件。主要包括验收机构是否对验收条件核查确认,并同意进行验收。必要时可对以下情况进行抽查。
  (1)静态、动态验收结论情况;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验收或相关部门检查评估通过情况;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验收或相关部门检查评估通过情况;
  (4)辅助工程(含公路立交桥)按规定移交完毕情况;
  (5)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情况,安保区内临时设施清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完成情况;
  (6)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达到档案验收标准情况。
  3.验收过程。包括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资料检查和现场确认情况,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问题解决的情况等。
  4.验收结论。包括初步验收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结论是否明确,签字是否完整有效等。
  第十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根据辖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拟定年度竣工验收项目监督工作安排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在初步验收结束后,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情况纳入向委托其监督工作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提交的监督工作报告中。
  第十二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在验收5日前报送验收各阶段的工作计划和安排。
  第十三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及时接收建设单位报送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报告、消防、环保水保等工程的验收报告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文件等资料。鼓励建设单位通过铁路工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指导建设单位组织其他参建单位依法落实各自铁路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并配合做好铁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对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验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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