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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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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制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铁路实行政企分开改革;国务院颁布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基本规范要求和铁路参建单位、监管部门的相关职责。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党中央、国务院把加快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战略举措、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铁路建设投资达到8000亿元,投产里程达到8400余公里;已经建成高速铁路16000公里,部分高速铁路仍在建设中。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收官之年,铁路投资要保持在8000亿元以上,新投产里程8000公里以上。为适应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和加快铁路建设的新形势,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职责,保障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为持续大规模铁路建设创造良好环境条件,国家铁路局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形成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 《规定》共九章、七十四条。一是分别对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进行了规定。二是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开展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铁路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建设工期确定和调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三是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主体调整为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四是规范了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五是进一步强化了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质量责任。六是规定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原则要求。七是细化、量化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的有关法规条文。 3.参建各方主要有哪些质量责任和义务? 《规定》分别对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进行规定。一是建设单位,主要从工程发包、项目质量管理、工期管理、勘察设计和监理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原材料和工程质量检查、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二是勘察设计单位,主要在资质资格、勘察设计依据、勘察设计所应用工程技术和材料设备、勘察设计交底、勘察设计服务等方面提出了规定;三是施工单位,主要从资质资格、工程承包、项目管理、现场核对、原材料和工程质量检验、工序质量管理和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四是监理单位,分别对工程监理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的资质资格、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4.对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勘察质量是铁路工程质量、运输安全的源头,为加强高速铁路、地质构造复杂铁路的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高速铁路、地质构造复杂铁路的运输安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本次在《规定》中,明确了勘察监理的委托单位,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铁路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同时对承担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的资格、工作和工作质量进行了规定,要求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在其承担任务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关于工程勘察监理单位的条件,现行的《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规定勘察监理单位应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或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规定》同时明确“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单位并提出改进要求,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5.为什么要规定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条件? 答:国家验收的概念来源于国家发改委2007年会同铁道部等九部委共同颁布实施的56号令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在其通用合同条款第18条明确“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国务院关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及核准项目目录明确,新建(含增建)的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铁路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审批。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铁路局开展渝怀铁路、京津城际铁路国家验收工作。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为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质量,规范国家验收工作,统一验收条件,在总结渝怀铁路、京津城际铁路国家验收工作基础上,《规定》提出了铁路建设项目进行国家验收应具备的有关条件。 6.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有什么规定?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定》明确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之间的调查处理原则,一是因工程质量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二是因工程质量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三是其他导致铁路建设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缺陷等严重不良后果的工程质量事故,由铁路监管部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规定》同时明确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制度。一是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二是重大事故由国家铁路局组织调查;三是较大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四是一般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或者委托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上级单位)调查;五是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组织调查一般及较大事故;六是必要时铁路监管部门应邀请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规定》还增加了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后24小时内报告和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的内容。 7.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工程质量监管的重点是什么? 《规定》对铁路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做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要求,规定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手段,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要求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严守法纪、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规定》明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包括:一是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二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三是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落实情况;四是主要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五是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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