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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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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国家铁路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符合国家铁路局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局党组和各单位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权责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局党组全面负责。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国家铁路局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和措施要求,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具有铁路行业特色的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廉荣贪耻”的氛围。

  3.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国家铁路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国家铁路局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积极推进制度创新,真正简政放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重点加强对人财物、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重要权力运行的监督,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格局。

  5.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规定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6.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国家铁路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各项规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等七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8.加强作风建设,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9.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汇报,对相关工作进行研究、提出要求,帮助解决重大问题,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驻局纪检组对国家铁路局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监督局党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2.监督局党组成员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情况。

  3.监督局机关各部门和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4.监督局党组管理的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方面的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案件。

  第七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国家铁路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党组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了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实际组织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2.掌握局党组成员廉洁自律情况,督促落实廉洁从政规定。主持召开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3.了解掌握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组织研究所属单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

  4.组织研究解决国家铁路局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5.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第八条 局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了解掌握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分管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2.对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3.参加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落实廉政谈话等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4.带头学习和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驻局纪检组组长对国家铁路局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本条所列责任。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铁路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部门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2.组织本部门党员、干部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局党组下发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法规、规定等文件,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开展经常性的廉政谈话。

  3.结合业务工作和干部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4.履行监督职责,对各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处(室)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尤其是加强对干部行使权力和遵守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

  5.定期向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根据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调查处理有关问题,并及时反馈相关结果。

  6.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工作。

  第十条 国家铁路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部门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班子和队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

  2.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办法,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认真组织实施。

  3.加强对领导班子和全体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制定监督约束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人员行为规则。

  4.按规定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针对领导班子集体和领导干部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5.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向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工作情况。

  6.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机关各部门其他副职领导干部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处(室)落实反腐倡廉各项规章制度。

  2.抓好对分管处(室)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经常开展谈心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

  3.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分管范围内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并认真纠正。

  4.协助主要领导建立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约束干部行为。

  5.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并推动实施。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3.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和局党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强化权力运行和监督,积极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重点加强对选人用人、物资采购、资金运用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有效规范和约束权力运行。

  5.制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程序和办法,重大问题决策、重点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都应当严格按程序办理,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6.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认真听取工作汇报,对相关工作进行研究、提出要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会议,专题进行研究,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安排。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

  2.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化反腐倡廉工作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解决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指导并督促班子成员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工作推进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强化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4.了解掌握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和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要亲自找其谈话,进行提醒教育或诫勉谈话,促其及时改正,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5.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纠正领导班子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6.重视群众信访举报,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大力支持查办案件工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采取有力措施,为查办案件提供保障。

  7.领导和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切实取得实效。

  8.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协助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反腐倡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结合分管业务,经常组织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并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定。

  3.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分管范围内发现的不廉洁行为应当及时找本人谈话,促其认真纠正。

  4.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组织研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5.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下,协助党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工作的落实,并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监督同级党委(党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监督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情况。

  2.监督检查所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以及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情况。

  3.协助党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对每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分工,明确各单位、各部门任务,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4.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案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5.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汇报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反腐倡廉工作进展情况。

  6.按照有关规定,联合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进行干部廉政谈话。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8.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成立国家铁路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驻局纪检组组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综合司、科法司、人事司主要负责同志,机关党委副书记,驻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担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决定和工作部署。

  2.研究提出国家铁路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报经局党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协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问题。

  4.对局机关、局属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5.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办公室主任由驻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长担任,驻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规定,接受上级机关对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局党组按要求每年年底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局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局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沟通制度。根据需要,局党组书记与驻局纪检组组长沟通情况;局领导班子成员与党组书记或驻局纪检组组长沟通情况;局党组书记可与驻局纪检组组长共同或分别与局领导班子成员沟通情况。沟通的主要内容有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情况,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情况等。

  第十九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以及巡视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 检查考核采取组织检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检查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征求群众意见、民主测评等形式组织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建立座谈、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民主评价机制,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负责对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办法,确定考核检查内容和方式。

  年终述职时同时述廉,并在年度考核鉴定中注明对考核对象廉洁自律情况的评价意见。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7.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三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为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干部未能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进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1.对同级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监督不力,致使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2.对反映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的信访举报不上报,对反映所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不调查、不核实;

  3.对反映其他干部的信访举报不处理。

  第三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实行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要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