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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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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国家铁路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纪条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委(党组)、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责任的认识,增强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

  第三条 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要求组织实施,逐级负责。

  第四条 廉政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任职廉政谈话,指党委(党组)、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新任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一般在领导干部任职一周内进行,或集中进行。

  提醒谈话,指国家铁路局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不定期与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进行的廉政工作谈话。

  诫勉谈话,指党委(党组)、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所进行的警示性谈话。

  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新提拔任职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二)国家铁路局所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

  (三)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

  (四)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第七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有:谈话对象在原工作岗位上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谈话对象任职后加强领导班子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高廉洁自律意识的要求;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易发生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提醒的问题;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有:党政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不力;未按要求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反腐倡廉工作的;对可能出现某些不廉洁行为的问题,采取打招呼、敲警钟等形式防患于未然的;需要向谈话对象提醒和共同研究的其他问题。

  (三)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2.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3.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4.不严格执行《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5.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6.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八条  廉政谈话的程序。

  (一)谈话前要作好计划安排,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诫勉谈话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二)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诫勉谈话时,承办单位参加人员应做好谈话记录。

  (三)谈话结束后,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谈话对象在诫勉谈话或收到书面函询15个工作日内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写出说明、认识和书面整改报告送谈话部门。

  第九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局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既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要慎重使用谈话这种形式。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要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抓好落实。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驻国家铁路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