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三季度,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要求,有序开展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持续加强铁路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2021年度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国铁设备监函〔2021〕3号)和我局年度工作安排,分别对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西车辆段包西检修车间)、包头北方创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万里达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湖东电力机务段大同西检修车间)等四家企业可持续满足行政许可条件开展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19件,下发《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通知书》4份。现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许可类别 | 检查时间 | 检查依据 |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 监管措施 |
1 |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西车辆段包西检修车间) | 机车车辆 | 7月20日 至2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号)、国家铁路局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9]18号) | 1.《包头西车辆段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质量标准不匹配,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16)7.5.2条的要求。 2.包头西车辆段质量目标未分解至段下属各层级,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第6.2条的要求。 3.《转向架正位检测作业指导书》与《转向架正位检测台(厂修)操作规程》,对标定的周期规定不一致,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7.5.2条的要求。 4.设备修管用管理不规范、记录不真实,设备检修和使用记录存在逻辑错误,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7.1.2条的要求。 | 下发《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通知书》,已将整改情况反馈我局。 |
2 | 包头北方创业有限责任公司 | 机车车辆 | 7月20日 至2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号)、国家铁路局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9〕18号) | 1.未建立质量分析相关制度。 2.X70集装箱专用平车特殊过程能力确认“铆接”过程中,铆接过程验证方法不符合TB/T2911-2016相关要求。 3.353130B紧凑型轴承《外购零部件入厂复验记录》,检查项点要求为:磷化前尺寸及不包括磷化膜厚度,实际入厂时为磷化后的,无法检测。 4.在产品合格证上把“制造许可证”错写为“生产许可证”,且未标注有效期,不符合国铁设备监﹝2014﹞19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三条规定。 | 下发《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通知书》,已将整改情况反馈我局。 |
3 | 陕西万里达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 | 牵引供电 | 8月3日 至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8〕80号) | 1.专业生产设备缺少精炼除气机。 2.培训不规范,年度培训计划中未包含质量保障方面,新入职人员(关键岗位技术工人)培训制度未落实。 3.未能提供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证书。 4.供应商管理不规范。抽查供应商开发情况,未能提供负责铝件阳极氧化业务的西安汉特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的供应商档案。 5.抽查斜腕臂特殊过程确认表,现场实际确认参数与作业指导书规定参数不一致。 | 下发《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通知书》,已将整改情况反馈我局。 |
4 | 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湖东电力机务段大同西检修车间) | 机车车辆 | 9月14日 至1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号)、国家铁路局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9]18号) | 1.抽查2020年8月段质管会会议纪要,未按照《湖东电力机务段管会章程》(湖机技〔2019〕91号)及《湖东电力机务段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湖机技〔2021〕193号)文件规定执行。 2.竣工验收记录中未注明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和编号,不符合《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许可办法》。 3.湖东电力机务段未制定机车质量关键项点、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识别及认定的程序。 4.湖东电力机务段年度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计划中未制定大修工艺、范围培训计划。 5.湖东电力机务段未提供供应商信用评价信息,没有独立的供应商评审程序。 6.湖东电力机务段未按照《铁路机车车辆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手册》要求,准备相应的管理文件和资料。 | 下发《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将整改情况于2021年10月18日前反馈我局。 |
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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