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2023年2季度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2023年2季度,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定,持续加强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铁路专用设备相关行政许可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据《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2014〕27号)、《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23〕1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规定,依法对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苏家屯车辆段苏家屯检修车间)、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和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26项,下发《铁路专用设备监督检查通知书》3份。同时要求相关企业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及时报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将结合履职工作实际,适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20232季度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结果

序号

企业名称

许可类别

检查时间

检查依据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监管措施

1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苏家屯车辆段苏家屯检修车间)

机车车辆

(车辆

418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9号)

1.《苏家屯车辆段超大修期设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不到位,未填写《设备运行状态鉴定单》。

2.《苏家屯车辆段计量器具管理办法》未及时修订,部分内容已不适用;《苏家屯车辆段设备管理办法》执行不到位,且缺少设备工作例会相关会议纪要。

3.委外产品外包过程受控确认不充分,如:《质量管理手册》(文件编号:SL-SC-20228.1.10条确认外包的大修闸调器产品表面镀锌过程,未在企业外包产品控制清单范围内;企业目前HM-1缓冲器大修过程委外进行,未在《质量管理手册》(文件编号:SL-SC-2022)及程序文件中得到识别确认。

4.采购产品及原材料验证控制能力不足,如:未提供制动扁孔圆销硬度检验项进货检验的证据,不符合运装货车〔2010575号《铁路货车制动扁孔圆销和圆销技术条件》复验有关要求;未提供心盘磨耗盘成品摩擦系数检验项进货检验的证据,不符合运装货车[2006]158 号文件《 铁路货车心盘磨耗盘和旁承磨耗板技术条件及检测方法 》复验有关要求;未提供荧光磁粉短期耐久性检验项进货检验的证据,不符合《TB/T 3568.1-2021 铁路无损检测材料 第1部分磁粉检测材料》复验有关要求。

5.作业指导书转化上级技术文件要求不细致,如:《塞门检修作业指导书》(编号:GLG/SLD-226.2-38-2021),未对《铁路货车制动装置检修规则》第3.8.3.3条塞门扭矩不大于15 N·m的要求进行转化。

6.质量记录控制不规范,如:抽查(2023324日检修编号:50923032339120型货车空气控制阀主阀检修记录(ZG-04),滑阀、缓解阀顶杆座检测项判定结果为“合格”,不符合“《铁路货车制动装置检修规则》样表填写说明及填写示例”第M4.2条规定的“零部件部分填写实测数据”要求;抽查(2023327日检修编号:50923032581120型货车空气控制阀紧急阀检修记录(ZG-05),紧急活塞杆检测项判定结果为“11.8”,不符合“《铁路货车制动装置检修规则》样表填写说明及填写示例”第M5.2条规定的“实测数据精确至0.01mm”要求。

7.段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修订,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岗位职责未按《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制定。

8.段制定的《安全风险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管理办法》未及时修订,现执行的是2017年制定的,新修订的未完成;段2023年度隐患库存在整治时限与整治结果不一致情况,且有的风险与隐患混淆。

9.现场的文明生产需进一步规范,部分修理过程零配件标识不全。

下发《铁路专用设备监督检查通知书》,限期整改。

2

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机车车辆

(车辆

420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9号)

1.《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相关规定未纳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

2.《生产设备管理办法》执行不到位,部分设备超大修周期。

3.监视和测量装置溯源能力不足。如:未提供使用的STC-1C型便携式磁粉探伤机绝缘强度安全性能校准的证据,不符合JJF 1458-2014 《磁轭式磁粉探伤机校准规范》安全性能检验有关要求。未提供使用的轴承振动测量仪调整压力用压力表检定或校准的证据。

4.采购原材料验证控制能力不足,如:未提供机车车辆制动缸89D润滑脂进货检验的证据,不符合TB/T2788-1997《机车车辆制动缸89D润滑脂》复验有关要求;未提供荧光磁粉短期耐久性检验项进货检验的证据,不符合《TB/T 3568.1-2021 铁路无损检测材料1部分磁粉检测材料》复验有关要求;未提供铁路机车用面漆耐汽油性检验项进货检验的证据,不符合TB/T2393-2001《铁路机车车辆用面漆》复验有关要求。

5.产品标识管理不规范,如:检修分厂周转区零配件无分类状态标识、转向架分厂生产过程存放HXD3C轮对无区域状态标识。

6.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未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制定。一是公司董事长与党委书记职责相同、重叠;二是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的岗位职责与董事长的重叠,责任不清;三是安全管理机构安技环保部及相关人员未按要求制定相应职责。

7.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还需进一步加强,公司制订了安全风险点排查、整治措施及责任分解表,风险与隐患存在混淆,隐患分级管理不到位。

8.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还需进一步加强,如转向架分厂齿轮轴装配只做简单临时支撑和防护就落地存放。

下发《铁路专用设备监督检查通知书》,限期整改。

3

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

机车车辆

(车辆

510-11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9号)

1.《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相关规定未完全纳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

2.2022年公司月度质量例会会议纪要未对上月质量例会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分析。

3.《设备检修管理流程及规范》执行不到位,部分设备超小修周期。

4.计量器具管理不规范,查公司5月份计量器具月检计划,部分计量器具检定日期和有效期与台账中的日期不一致。

5.公司制订了首检管理制度,但未纳入《产品质量检验管理流程及规范》中,不能体现首检在整个产品检验中的过程控制,没有制定巡检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6.YW25T675485车密接车钩凸椎部及RW25K55297815号车钩钩腔周围有上部风档检修作业时残留物粘附,建议上部检修作业时对钩头部做好防护,避免异物进入影响车钩三态作用。

7.公司制定的“全员安全、消防责任制”中,主要负责人执行董事的岗位职责未完全包括《安全生产法》所列的条款,缺项,且总经理的岗位职责与执行董事的基本一致,重叠造成职责不清。

8.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环境保障部职责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25条制定。

9.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以问题汇总表统计,没有标明隐患等级和整改日期。

下发《铁路专用设备监督检查通知书》,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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