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2021年2季度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2021年2季度,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定,持续加强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铁路专用设备相关行政许可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据《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2014〕27号)、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21〕3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规定,依法对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棵树机务段三棵树检修车间)、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通辽车辆段通辽检修车间)、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瑞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20项,下发《铁路专用设备监督检查通知书》4份。同时要求相关企业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及时报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将结合履职工作实际,适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2021年2季度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结果

序号

企业名称

许可类别

检查时间

检查依据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监管措施

1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棵树机务段三棵树检修车间)

机车车辆

(机车

4月7日至9日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9号)

1. 工装设备定期检定制度执行不到位。如现场未能提供从动齿轮齿形检测样板的标定检测证。

2. 检验检测试验设备管理不到位。如内径百分表检定证书的检定起始日期存在明显错误。

3.检验检测试验设备故障修复不到位。如电器备品组SDCS-1型速度传感器试验台出现故障,未及时修复。     

4.企业质量目标分解不到位。如段定的质量目标,检修车间分解时项点有缺失。

5.不合格品控制管理不到位。如连杆探伤后不合格产品与合格产品混放,没有实施分类存放管理。

下发《铁路专用设备监督检查通知书》,限期整改。

2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通辽车辆段通辽检修车间)

机车车辆

(车辆

4月14日至16日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9号)

1.作业指导书描述不规范。如《厂修单车试验作业指导书》第5.3.3.2条《法兰螺栓组装力矩表》中紧固力矩值不符合《铁路货车厂修规程》第7.3.11.5条规定要求。

2.基础设施变更管理不及时。如厂房平面布置变更后,厂房布置图与现场不一致。

3.供应商管理不规范。如企业未按制度规定对供应商进行分级管理,供应商名录中产品型号与产品图样信息不完整。

4.质量目标管理不规范。如质量目标的分解和统计与《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策划控制程序》规定要求不一致。

下发《铁路专用设备监督检查通知书》,限期整改。

3

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

机车车辆

(车辆

5月12日至14日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9号)

1.岗位能力培训记录不规范。如培训签到表个别人员姓名有涂改,多项培训采用一张签到表。

2.设备使用管理不规范。如制动缸打号机无操作规程,也未按规定进行性能校验、校核、标定。

3.检测设备管理不到位。如现车制动管系配备的超声波漏泄检测仪未进行性能校验和检定。

4.供应商管理不到位。如唐山市路北区铁中客车配件厂、哈尔滨车轴制造有限公司、济南巨鑫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证书均处于过期状态。

5.供应商名录中"产品范围"的名称,与产品认证证书指定的具体的型号和图号不统一。

6.技术管理不规范。如《铁路客车检修图纸技术许可》技术转让协议无合同编号。

下发《铁路专用设备监督检查通知书》,限期整改。

4

黑龙江瑞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号

5月26日至28日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8〕80号

1.未对2020年质量目标数据进行统计。

2.《瑞星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制定不完善,未标明发布日期及发生质量问题的考核条款。

3.设备保养维护记录录入不及时。如2021年260台设备保养通知单保养日期填写同一日,与实际不符。

4.供应商管理不到位。如个别供应商评价扣分没有记录,未引入供应商黑名单机制。

5.《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制定不完善,未制定报废品处理单。

下发《铁路专用设备监督检查通知书》,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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