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发现,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四局)在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辖区内的铁路工程建设中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中铁二十四局作出责令30日内改正,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中铁二十四局作出责令30日内改正,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存在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中铁二十四局作出责令30日内改正,处罚款225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中铁二十四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处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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