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8日,京沪铁路杨柳青至曹庄站间106号铁跨公立交桥下发生一起因液化气罐车卡滞泄漏造成的铁路交通较大事故。国家铁路局立即责成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国家铁路局北京铁路督察室牵头,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天津铁路公安处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按期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国家铁路局北京铁路督察室按期向有关单位送达了《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单位按期提交了整改措施。按照《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国铁安监[2015]20号)的规定,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概况
2017年11月18日2时许,京沪铁路杨柳青至曹庄站间,一辆装载24吨液化气(丙烷)的罐车卡在106号铁跨公立交桥(中心里程K150+640)下,并发生液化气泄漏,京沪铁路上下行线于3时22分停止行车。经地方政府、铁路相关单位应急救援,肇事车辆于9时10分被拖出立交桥,铁路相关单位检查确认后,京沪铁路上下行线于9时37分开通,中断行车6小时15分,构成铁路交通较大事故。
2.应急处置情况
(1)地方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11月18日2时20分,天津市公安局接到110报警,立即通知西青区交警支队出警,向天津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天津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副市长立即带领应急办、公安局、消防总队、安监局、交通委、公安交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西青区主要负责人带领交通、公安、安监、环保、卫生、宣传等部门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9时10分将肇事车辆拖离事故区域,现场处置完毕,恢复道路通行。
(2)铁路企业应急处置情况
铁路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扣停列车、接触网断电等措施。北京铁路局主管副局长带领相关处室单位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处置,铁路总公司安监局派员现场指导。肇事车辆从立交桥拖出后,铁路工务等相关单位对现场设备检查确认后,9时37分京沪铁路上下行线恢复行车。
3.肇事车辆、人员及单位情况
肇事车辆由牵引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组成,牵引车车号为冀GE5276,半挂车车号为冀GQJ71挂,罐体载重25吨,外部尺寸为13000*2500*3990mm。
肇事汽车驾驶员赵某,男,39岁,现工作单位张家口瑞嘉运输有限公司,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限为2016年6月14日至2022年06月13日。
肇事汽车押运人王某,男,41岁,现工作单位张家口瑞嘉运输有限公司,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有效期限为2013年8月16日至2019年08月16日。
肇事车辆及人员所在单位张家口瑞嘉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危险货物运输(第2类、第3类、第4类、第5类、第6类、第8类、第9类)。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2.事故造成106号立交桥混凝土结构部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200元。
3.事故造成京沪铁路上下行线中断行车6小时15分,影响列车47列,其中客车37列、货车10列。
三、事故原因及责任单位
肇事汽车驾驶员赵某、押运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驾驶液化气罐车进入非机动车道,在行驶到铁路立交桥下时发生卡滞,安全阀损坏,液化气泄漏,严重危及铁路行车安全,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肇事车辆及人员所在单位张家口瑞嘉运输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执行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
1.肇事司机赵某、押运员王某涉嫌刑事犯罪,由天津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2.张家口瑞嘉运输有限公司按照事故调查组的要求,对包括公司领导小组成员、涉事业务经理、总调度、安全负责人、GPS监控小组、安全科培训人员等相关管理人员分别进行了降级或经济处罚的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张家口瑞嘉运输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分析企业在危险货物车辆管理、运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
2.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该类企业的监管,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国家铁路局北京铁路督察室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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