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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辖区铁路外部环境监管情况的通报
来源: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1-04-23

  2020年,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普速铁路外部环境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铁路局统一安排,依法履行铁路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积极担当作为,扎实履职监管,大力整治铁路外部环境安全突出问题,维护辖区铁路运输安全稳定。

  一、铁路外部环境安全履职监管主要工作

  (一)靠实整治责任,全力推进普速铁路环境专项整治。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普速铁路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迅速行动,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工作方案,成立3个督导检查组。积极参加辖区五省(自治区)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协调各省级政府将铁路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推动各省(自治区)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压实各方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二)制定整治标准,全力提升普速铁路环境整治水平。借鉴高铁环境安全隐患整治经验做法,针对隐患的分类,对照《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燃气天然气设计标准规范》等十几种法规标准,梳理汇总制定了《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有关整治建议及法律法规依据和标准》,印发至辖区三个铁路运输企业及五省区人民政府,并在国家铁路局网站上公示,为铁路运输企业和地方政府开展整治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行业标准,确保整治行动依法合规。

  (三)强化督导检查,不断提升外部环境整治效果通过春运、防洪、日常添乘检查和辖区互检等方式开展对铁路外部环境的监督检查。同时积极协调各省区相关部门,组织集中专项检查督导外部环境能够专项整治进度,并实时通报,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并对整治进度较慢的运输企业下发督办函。牵头组织及参与辖区宁夏、青海、甘肃省(自治区)政府部门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深入现场督导铁路外部环境整治进展情况,召开协调会20余次,解决疑难问题50余件,有力提高了整治效果。辖区内8387件外部隐患问题全部按期整治完毕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外部环境违法行为。主动与兰州、武威、西宁铁路检察机关联系,建立与运输企业的三方信息沟通、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充分借助铁路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对兰新高铁、陇海铁路、兰青铁路、刘家峡铁路专用线等6起涉及违法施工、侵占铁路用地路外环境问题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解决外部隐患问题,营造了良好外部环境。全年共对9起外部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罚款30余万元。

   (五)加快地方立法,助力铁路沿线安全管理落地见效。积极与西藏、青海、宁夏等省区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大力配合提供支持加快推进铁路安全管理地方立法工作进度。《西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2020年底颁布实施,青海、新疆两省区立法工作有序推进。

  (六)加快协调督促,推进 “双段长”责任制落实。多次协调地方政府,督促、指导运输企业推进落实“双段长”责任制,2020年,辖区内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有30余个地州市(兵团)建立了普速、高速铁路“双段长”责任制。

  (七)持续跟进督办,完成全部安保区划定公告。通过发函督办、与政府沟通、督导跟踪、召开协调会等形式,持续推进辖区安保区划定公告工作。2020年,辖区内所有普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公告工作全部完成,实现了“十三五”基本完成客车径路普速铁路安保区划定的目标。

  二、运输企业外部环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铁路外部隐患整治不认真。抽查部分工务段在2019年高铁外部环境整治中已完成整治隐患问题时发现,有的隐患问题并未实际整治完成,只与地方政府达成口头协议,后续也未继续跟进整治;2020年普速铁路外部环境整治中,有的工务段整治标准不符合要求,必须拆除的只做加固处理;有的整治完成情况记录和照片与现场情况不符。

  (二)外部环境基础管理基础薄弱部分运输企业没有制定安保区管理的相关制度,安保区相关基础资料不齐全。部分站段“一事一档”填记不规范,内容有缺项,没有隐患整治前后对比照片;日常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巡查记录不规范,问题描述不详细;未将重大外部隐患问题纳入月度分析会和安委会问题库管理;对部分下穿、上跨设施未签订互保协议,有的站段甚至没有A桩、B桩的的基础台账资料。

  (三)外部环境安全管理不到位。部分站段对铁路沿线安保区内违法施工、私搭乱建彩钢房等轻型材料建(构)筑物、铁路桥下倾倒堆放垃圾废料等外部环境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及隐患排查整治重视不够存在违法行为及隐患问题日常巡查不到位、发现、报告不及时,处置方法不当问题,不能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制止,特别是对涉及地方政府及相关企业的外部环境隐患问题,以发函代替解决问题,跟踪处置及落实整改不够,不能形成闭环管理,形成违法事实合法化,不但造成隐患加剧,为后续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改带来了障碍。

  (四)安保区安全防护设施管理有差距。兰新线、陇海线、包兰线、干武线公铁并行防撞设施、限高防护架非标准数量较多,沿线A、B桩丢失、破损严重,运输企业投入较少更新改造进度较慢。部分线路限高防护架限宽标志缺失较多。部分限高防护架埋设高度不达标,日常检查不到位,路面降低后未及时维护,存在安全隐患。

  、下一步工作 

  (一)督导辖区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辖区各铁路运输企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细化运输企业内部各专业、各部门、各单位路路外安全环境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理顺管理关系,压实管理责任,进行专业化管理指导运输企业继续全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线路防护设施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研究制订有效管控措施,使铁路沿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研判常态化。及时按照技规规定补全、完善、修订、整合过时、缺失、错误、重复的路外安全规章制度内容,着力解决规章制度不符合技规、不符合现场实际、操作性不强问题

  (二)巩固扩大普速沿线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成果按照国家铁路局《铁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部署,在完成2020年排查整治目标基础上,2021年集中攻坚年。主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安全管控,一是做到隐患早发现早处置,坚决防止重大安全隐患的反弹复发。二是辖区内新划定所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均按规定设立标桩。三是对于已整治完成的问题,按照规定采取封闭管理或者保护性利用、绿化美化等措施,防止问题反弹四是深入推进公铁并行防护设施整治,公跨铁立交桥移交不到位整治。五是深入开展道口安全专项治理,补强铁路安全防护设施。六是严格落实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全封闭管理要求。针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安全痼疾和重点问题,我局将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公示、督导检查、现场推进会等措施,确保全面消除铁路沿线环境安全隐患,铁路运营安全得到可靠保障

  (三)构建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积极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积极构建形成“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安全责任体系。积极联系协调政府、督促运输企业,力争辖区2021年全部建立普速和高速铁路段长”责任,建立健全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控长效工作机制,探索推动地方政府将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纳入城乡城管网格化管理平台协同监管,推动建立铁路沿线环境治理联系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建立健全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高铁沿线环境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

  (四)加大铁路外部环境安全违法行为执法力度 一是运输企业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制止上报安保区内违法施工行为和其他影响运输安全的行为。二是突出执法重点,坚决查处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及铁路桥下非法施工、非法生产储存危险品等影响铁路安全的突出问题,对上跨桥坠物、施工挖断电缆、机动车肇事、高铁异物侵限等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情形,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严肃查处。三是深化与地方政府工作协同机制,加强通同住建、应急、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与铁检机关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借助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对复杂重大铁路外部安全隐患开展专项整治,营造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解决外部环境难点问题。

  (五)加强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宣传,深入开展普法专题行动

  一是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律宣传教育。积极与铁路企业建立联系,通过专题授课等形式,借助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加强铁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铁路工作人员中树立保障铁路安全、遵守铁路法律的意识。是积极开展办案过程中的普法宣传。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在办案过程中开展法律法规宣传,使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提高敬畏法律、崇尚法律、自觉守法的意识。三是开展专项宣传。结合新线路开通和外部隐患问题突出地段,会同运输企业,联合国家铁路局平安高铁宣传小分队,深入相关地区开展大型宣传活动。

  (六)加快铁路安全管理地方立法工作。继续联系协调推动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快地方铁路安全管理立法的进度,力争在2021年全部出台。

  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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