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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 | |
来源:人民网 日期:2016-1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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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释义之一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化进程进入新阶段。 为进一步促进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本报业务研讨版特推出系列解读文章,从《条例》展现出的新的党内监督特色、党内监督工作如何规范开展、《条例》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关系等方面内容进行逐一阐释,敬请关注。——编者 《条例》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是2003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试行)》)的升级版,为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开展党内监督提供了重要的程序、规范和制度依据。 体系更完备 体现制度笼子越扎越紧 《条例》共8章、47条,其中,第二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明确中央组织监督的内容和要求;第三章规定党委(党组)的监督,明确党委的监督职责和巡视监督方式,细化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内谈话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述责述廉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第四章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线索处置、执纪审查要求等;第五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第六章规定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条例》将《条例(试行)》6类监督主体进行归纳整合,全面建立健全了党中央统一领导监督、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把所有党组织和工作部门、全体党员都作为党内监督的职责主体,并分别明确其监督职责,强调以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监督措施的有机统一来建构党内监督体系,更能体现出习近平总书记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的要求,表明党内监督制度笼子越扎越紧、越扎越牢。 范围更全面 彰显党内监督没有禁区 与《条例(试行)》相比,《条例》在监督范围上最大的亮点和突破就是专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监督。《条例》第二章专门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监督,其中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了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党内监督的主要任务,明确提出定期部署、开会研究、听取汇报等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政治局委员提出了开展党内监督的具体要求,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这些规定表明,《条例》坚持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把党内监督覆盖到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内高级领导干部,实现管全党、治全党,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信心。 重点更突出 盯紧党内重点事重点人 党内监督的重点无外乎重点事和重点人。 《条例(试行)》第三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第四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条例》第五条规定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第六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可以看出,《条例(试行)》、《条例》监督重点对象基本一致,旨在突出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个重点。而重点内容上,《条例》明确将“四种意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八项规定精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要求纳入其中,更加顺应形势发展要求,更能突出党内监督特色,更好抓住党内监督重点。 指向更具体 着力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 《条例》深入总结党内监督的经验和教训,继承了党在长期监督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吸收了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问题导向十分鲜明。 《条例》第四条强调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第五条明确指出,党内监督要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和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条例》第七章增加了问题整改内容,第四十一条规定“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增强了党内监督的约束力和问题整改的实效性。 责任更明确 形成党内监督整体合力 《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 《条例》除了对包括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外,还专设第六章,对“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无缝衔接作出了详细规定。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明确了有关国家机关的外部监督权力和要求,为推进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实现纪检、监察双轮驱动打开了实践空间。《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各民主党派的监督,重申“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提出“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社会监督,明确提出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舆论监督、典型案例剖析等工作。这些规定有利于形成党内监督整体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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