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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铁路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前请充分阅读以下提示:
一、受理机构
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局公开办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填写《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公开办代为填写《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后,到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接待室当面提交。当面申请时申请人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当面申请时,如书写确有困难,工作人员可以代为填写《申请表》。
接待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东门接待室
接待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7:00
2.邮寄信函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实填写《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局公开办(信封左下角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公开办
邮政编码:100891
3.在线申请
国家铁路局开通了政府信息公开在线申请渠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或国家铁路局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请如实填写申请人/申请法人信息、申请公开内容及获取方式等信息。
接收申请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7:00
三、受理申请
1.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表》的,以国家铁路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或局公开办自动传真等无需签收的方式提交《申请表》的,局公开办将于收到《申请表》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在线申请渠道提交《申请表》的,以收到局公开办确认受理短信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国家铁路局收到《申请表》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3.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公开办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可以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不予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国家铁路局负责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应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9)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10)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1)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可以进行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3)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渠道;
(14)如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申请人权利义务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铁路局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铁路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人对申请答复内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恶意修改和使用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的,国家铁路局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的8:30-17:00
邮政编码:100891
联系电话/传真:010—51897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