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铁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安全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国家铁路局起草了《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wangtao1@nra.gov.cn。
2.函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安全监察司(邮编:10089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15日。
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规定,推动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执行范围
从事铁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从事铁路货物运输的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单位(以下统称铁路运输单位)。
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1.铁路运输单位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1)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提取标准为1%;
(2)从事旅客运输和危险品等特殊货物运输的,提取标准为1.5%。
2.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同时开展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以及其他以营业收入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标准分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对各项合计营业收入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3.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法人单位内部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非法人主体的,主体之间生产和转移产品和服务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各主体可以以本主体营业收入扣除自其它主体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即剔除内部互供收入)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提取标准原则上应保持相对固定,每年初报所在地地区铁路监管局备案。
4.投入运行不足一年的铁路运输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5.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三、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铁路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2)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3)铁路防灾监测预警设备及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测设备支出;
(4)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5)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包括自然灾害重大风险防范、水害复旧等支出。
(6)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7)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8)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9)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0)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铁路基础设备安全检测支出;
(1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
(12)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2.安全生产费用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应按照“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事故隐患或安全风险”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优先保障以下方面的支出需求:
(1)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重点是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支出,实施重大风险、较大风险降级所需的检测监测技术或工程治理措施支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系统建设支出;
(2)铁路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整改支出;
(3)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3.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统筹实施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4.在上述范围以外,为达到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
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
1.铁路运输单位应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制订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
2.铁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铁路运输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及结余情况,应于每年3月30日前报所在地地区铁路监管局。
3.铁路运输单位及其所属站(段)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定,科学合理确定支出项目,监督落实本企业优先保障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需求,不断推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4.铁路运输单位财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资金规范使用。
5.铁路运输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依据,以及支出的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归档整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
6.铁路运输单位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向所在地地区铁路监管局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
7.铁路运输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五、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监管
1.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将铁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和管理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和管理全链条全过程监管,督促铁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的相关制度办法,明确企业管理部门的职责,理顺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2.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将铁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纳入定期统计分析,及时受理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使用等情况的检举和投诉,对发现提取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依法进行预警、通报、约谈或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
3.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加强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的安全监管,强化与地方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沟通,积极开展联合检查、专项治理等活动,形成监管合力,督促企业足额提取、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无正当理由大量结余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2025年 月 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按《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文件执行,《铁道部关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铁财〔2013〕61号)废止。
国家铁路局
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