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工作,推动铁路装备高质量发展,国家铁路局组织编制《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管理办法》,征求相关单位(部门)意见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情况说明(附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管理,优化铁路运力结构,提高铁路技术水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促进铁路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线上承担铁路运输任务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的淘汰更新管理工作,从事国防战备、应急保障等特殊用途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除外。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包括铁路直流电传动内燃机车和液力传动内燃机车等。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对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实行分类管理,对达到报废运用年限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实施报废管理,对尚未达到报废运用年限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实施检验制度,建立并实施铁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
已达到报废运用年限或者使用已达到报废运用年限机车零部件拼装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不得参与铁路运输。
第四条 尚未达到报废运用年限并参与铁路运输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其整车及其车体、转向架、制动、动力设备及安全设备等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则要求。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贯彻落实“双碳”国家战略,推动铁路装备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支持新能源铁路机车替代运用。
禁止生产、销售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的淘汰更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承担。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本辖区内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的淘汰更新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为铁路监管部门。
第二章 机车淘汰
第七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根据运用年限和技术状态实施报废。
第八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的报废运用年限为30年。
自2027年始,达到报废运用年限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应当全面退出铁路运输市场;自2035年始,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应当全面退出铁路运输市场。
第九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的所有人(含经营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的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淘汰计划及组织实施情况应当上报铁路监管部门。
第十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的技术状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即报废:
(一)发生事故或者遭遇意外灾害导致主要部件破损严重且无法恢复其基本性能的;
(二)检验不合格的,或者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排放或者能耗指标仍不符合相关技术规则要求的;
(三)检验不合格的,经修理、调整后,安全性能仍不符合相关技术规则要求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第十一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的所有人(含经营人)应当核查机车运用年限,确定机车用途及运用范围,并向国家铁路局备案。
第十二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的所有人(含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机车运用状态跟踪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自机车新造竣工之日起每满八年时应当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满十六年后每两年应当进行一次特别定期检验;期间技术状态可能影响运行安全的,应当进行临时检验。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的所有人(含经营人)应当根据机车运用年限、技术状态按规定向具有资质的机车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并报国家铁路局备案。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机车安全性能、排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能耗指标等。
未按规定参加检验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不得参与铁路运输。
第十四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的所有人(含经营人)改变机车用途或者运用范围的,应当向具有资质的机车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并报国家铁路局备案。
第三章 机车更新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引导铁路装备企业开展新能源铁路机车技术攻关和谱系化研究,作为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的绿色化替代产品。
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无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能源铁路机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派员参加新能源铁路机车重要研制节点相关工作,掌握动态,加强指导,全过程支持新能源铁路机车科技创新。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新能源铁路机车上线运行考核和过轨运输技术条件,为新能源铁路机车提供必要的试验条件和运输途径。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鼓励铁路运输企业试用新能源铁路机车,协调铁路运输企业对新能源铁路机车加快上线运用考核及推广应用,对上线运用考核过程中导致的铁路交通事故在分析定责中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根据行政许可有关规定,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依法开展新能源铁路机车行政许可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铁路局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推动出台新能源铁路机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将新能源铁路机车纳入国家宏观支持政策。
国家铁路局协调推动将新能源铁路机车减碳降碳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第二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鼓励和支持相关铁路企业购置或通过租赁模式推动新能源铁路机车应用。
新能源铁路机车从事铁路运输的,所有人(含经营人)应当获取新能源铁路机车履历,确定机车用途及运用范围并向国家铁路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计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生产单位和所有人(含经营人)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所有人(含经营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从事铁路运输的,由铁路监管部门采取预警、公告、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已达到报废条件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参与铁路运输的,以及未按规定落实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计划的,由铁路监管部门根据《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根据国家利益保护和铁路安全管理需要,适时对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的报废条件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运用年限,是指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自新造竣工之日起的使用年限。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编制情况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工作,推动铁路装备高质量发展,国家铁路局组织编制了《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编制的必要性
1.《办法》编制是推动铁路装备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措施。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形成绿色低碳交通运输方式,加强绿色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新能源交通装备。而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大部分使用年限较长,且污染重、耗能高、噪音大,已不能满足铁路绿色低碳发展的需要。国家铁路局作为铁路行业监管部门,需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协调推动作用,研究制定淘汰落后铁路装备的制度性硬约束,为推动铁路装备绿色低碳转型创造条件。
2.《办法》编制是推动新能源铁路装备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快淘汰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推动新能源铁路装备替代应用,将带来规模化、多样化的动力电池、氢能源动力包等新能源产品需求,拉动上游基础材料、核心部件等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国家铁路局作为铁路行业监管部门,需要用发展的思维和方法,研究明确相关支持政策,为推动新能源铁路装备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3.《办法》编制是铁路行业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具体体现。新能源铁路装备具有能耗小、污染物排放低、噪音小等绿色、低碳典型特征,是铁路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选择,一台新能源机车与传统内燃机车相比,碳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可分别降低44%、81.1%和72.5%,节油率达到33%,最大噪音降低5dB。目前我国新能源铁路装备虽然已具备推广应用的基础条件,但仍处于市场培育期,市场占有率不高。国家铁路局作为铁路行业监管部门,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新能源铁路装备运用,为铁路装备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办法》的编制思路
《办法》的编制思路主要基于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结合交通强国、制造强国对铁路装备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旨在明确铁路行业加快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的工作内容及要求,为推动铁路装备绿色低碳转型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机车淘汰、机车更新、监督检查、附则等。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安全技术总体要求、绿色低碳发展要求、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机车淘汰,主要阐述了机车淘汰的基本原则、规划目标、工作流程、运用要求、检验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机车更新,主要阐述了机车更新的技术方向、支持政策、服务举措、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检查,主要阐述了监督检查的实施主体、检查重点、监管手段、处罚措施、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主要阐述了特殊情形、术语解释、施行时间等内容。
四、征求意见情况
国家铁路局于2023年11月20日至11月24日向局内相关部门征求了有关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3条,其中:采纳或部分采纳19条,未采纳4条。
国家铁路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