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3年第7号),加强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国家铁路局编制完成了《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sbjg@nra.gov.cn。
2.函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9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
附件:1.《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关于《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国家铁路局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1
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铁路设备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运用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运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运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运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运用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证运用质量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设备符合运用质量安全要求。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按照职责开展全国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技术创新,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升铁路设备运用质量,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 质量安全工作内容
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置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管理机构,配备相关人员,明确相关职责,满足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工作需要。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委外维修、动态监测、技术状态评价或者鉴定、寿命和报废管理、工装设备管理、铁路设备及零部件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记录铁路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并妥善保存。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安装或者维修技术图纸,安装和使用、维修说明等技术资料,结合实际制定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规则。技术规则应当至少明确铁路设备的使用条件、维修周期及标准、维修方式、维修项目、作业标准、维修质量检验项目及标准等相关内容。
铁路运输企业编制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规则等重要技术文件,应当经技术论证、评审等环节,并根据铁路发展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满足使用和维修工作需要。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铁路设备维修计划,合理安排铁路设备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相关专业技术岗位、铁路设备使用和维护从业人员的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生产组织及作业方式发生变化和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以及执行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并开展相关岗位从业人员岗前适应性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桥梁维修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桥梁维修工程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信号联锁管理工程师,负责联锁管理工作。联锁工程师和联锁试验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铁路设备检查,及时全面掌握铁路设备技术状态和变化规律。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高峰期、汛期、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期和特殊区段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遭受地震、洪水、台风、火灾及车船撞击等突发情况或者铁路设备发生突发性严重病害,路基发生冻胀、显著的差异沉降、支挡防护设施异常变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检查、监测,及时掌握铁路设备状态,必要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行车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桥涵结构类型、技术特点、设备状态、运营条件、外部环境等因素合理制定桥涵检定周期,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桥涵承载能力、抗洪能力、抗震能力等性能进行检定。桥涵承载能力、抗洪能力、抗震能力等性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当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等特殊情况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检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做好防寒、防断轨、防污闪、电缆防冻等工作。对铁路机车车辆进行防寒检查、防护、整修。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保证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性能完好。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检测、监测设备,保持其性能良好,检测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信息共享。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线路设计速度200km/h及以上铁路的精密测量控制网进行复测,精密测量控制网应当准确、稳定、可靠。
第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分析,针对铁路设备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安全措施,纳入维修计划,建立设备运用质量问题库并实行动态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备维修作业管理制度,规定维修作业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主要职责,明确作业方案编制与审批、作业质量检查与验收等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维修情况应当记录,记录及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铁路机车车辆、通信信号、供电等设备进行质量鉴定,掌握设备技术状态,为质量安全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台账和技术档案,台账和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要求配置维修机具、设备,建立维修机具、设备使用和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维护,并按规定进行计量、评定,确保维修机具、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 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天窗修制度,影响行车安全的维修工作应当在天窗内进行,天窗时间和频次应当科学合理,满足设备维修需要。
不得利用速度160km/h及以上列车运行间隔进行设备维修作业。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灾害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及职责、人员及联系方式、启动条件、保障措施、处置程序等内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估,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当发生铁路设备事故、设备故障、自然灾害等情况需要启动应急预案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进行处置。线路开通前,铁路运输企业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运营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自然条件、运输条件和设备状态老化、劣化规律等,建立健全铁路设备寿命管理制度。
超过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使用寿命,且未经铁路运输企业技术鉴定或者经技术鉴定确认已达到报废条件的铁路运输基础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备及零部件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制度。铁路运输企业采购的铁路设备及其零部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列入行政许可目录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未列入许可目录的产品应当经国家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抽样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采购和上道运用。
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信号设备结构。
铁路运输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的铁路设备或者经技术鉴定确认危及安全的铁路设备,不得采购、使用不具备许可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铁路设备或者质量不合格的铁路设备。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准确识别风险,科学研判风险等级、建立风险库,制定并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持续提升安全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备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年度计划及排查清单并组织实施。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车安全,并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铁路设备隐患时,应当立即停用设备。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支持铁路设备技术创新及上线运行(运用)考核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新型铁路机车车辆、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等铁路设备上线运行(运用)考核管理。
开展上线运行(运用)考核前,应当对其考核条件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上线运行(运用)考核。
第二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联锁管理制度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联锁软件、修改基础数据等;设备开通运用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联锁试验,试验正确后方可投入运用。
严禁破坏信号设备联锁关系,不得擅自变更和停用联锁关系,不得随意借用联锁条件。
第二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气象和地质等自然条件、设备状态、维修作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制定作业后和应急处置时的放行列车条件。
作业后的铁路设备,经检查或验收合格后方可按规定的放行列车条件放行列车。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钢轨安全保护措施,保证钢轨状态良好。严禁使用火焰、等离子等高温方式切割钢轨或烧孔。除钢轨焊补作业外,严禁在钢轨的任何部位进行电焊作业。
第二十九条 在桥梁钢结构承受列车荷载的主要受力构件上钻孔前,应当对构件强度进行检算,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钻孔。
第三十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报送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一)桥梁、隧道出现严重病害危及行车安全的;
(二)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成段道床清筛、成段更换轨枕、成组更换道岔、路基换填等影响线路稳定的地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检查,及时掌握设备状态。
第三十二条 铁路沿线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环境发生变化(如抽取地下水、采空、堆载和新建构筑物施工等)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隐患可能影响铁路设备稳定时,应当加强检查、监测,及时掌握设备状态。
第三十三条 铁路机车车辆限界应当符合《标准轨距铁路限界 第1部分:机车车辆限界》(GB 146.1)的要求,铁路建筑限界应当符合《标准轨距铁路限界 第2部分:建筑限界》(GB 146.2)的要求。
铁路机车车辆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铁路轨旁基础设施设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靠近线路堆放材料、机具时,材料、机具堆放应稳固,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在桥梁上堆放重物时,应防止因偏载、超载造成桥梁侧翻等安全事故。
第三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用电设备的重要程度对用电设备负荷划分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信号设备的电源或者停用信号设备造成信号设备的安全保障功能丧失。
第三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供电安全外部环境因素防范机制,防范冰(雪)、污(雾)闪、鸟害、异物、危树等外部环境因素影响铁路供电设备运行安全。
第三十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过轨运输的企业间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铁路机车车辆运用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按照协议开展过轨技术检查。
第三十七条 铁路信号显示应当符合《铁路信号显示规范》(TB/T 30010)要求。
第三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定期对质量安全事故和质量安全风险及隐患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建立问题库,逐项销号,实施闭环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季度向所在辖区铁路监管部门报告铁路设备质量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中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辖区铁路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落实铁路设备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制定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一)因质量原因导致发生缺陷产品召回;
(二)质量出现异常波动;
(三)投诉举报较多;
(四)连续发生设备故障或者铁路交通责任事故。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铁路监管部门还应当对运输高峰期、汛期、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期和特殊区段的铁路运输基础设备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情况;
(二)铁路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三)铁路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情况;
(四)铁路设备质量安全情况;
(五)被投诉举报的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问题处置情况;
(六)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问题库建立及逐项销号、闭环管理情况,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铁路设备质量安全事故、故障原因分析、管理责任追究及整改落实情况。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铁路设备质量安全分析,阶段性开展铁路设备质量评价。
第四十二条 铁路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并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铁路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预警、公告、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单位落实责任、消除隐患。
第四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运输企业实行信用管理,执行严重违法行为信用记录和公告制度,并将相关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对不同信用水平的企业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依法依规加强失信惩戒。
第四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未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并保存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记录的;
(二)制定的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规则等重要技术文件未按规定经技术论证或者评审等环节,或者不满足使用和维修工作需要的;
(三)未执行铁路设备维修技术规则的;
(四)新型铁路运输基础设备开展上线运行(运用)考核前,未对考核条件进行评审通过即开展上线运行(运用)考核的;
(五)未建立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问题库并逐项销号、实施闭环管理的。
第四十九条 铁路设备超过规定使用寿命,且未经技术鉴定或者经技术鉴定确认已达到报废条件仍继续使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铁路设备,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铁路运输企业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铁路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采购、使用不具备许可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铁路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铁路设备,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相关事故隐患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阻碍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设备的维修,是指检查、维护和修理。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推动科技创新和铁路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设备司组织编制了《铁路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细则》编制的必要性
2023年7月1日,国家铁路局组织起草的《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经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落实规章,需要依据部令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和细化监督管理工作。编制《细则》,也是继《办法》发布实施之后又一项为构建治理体系现代化、提升治理能力、依法履行铁路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具体工作。
二、主要内容
《细则》包括6章,分为总则、质量安全工作内容、安全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第三章是在《办法》第三章“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的基础上进行细化的,将《办法》第三章“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中的安全工作内容与安全要求分成两章,其他章的标题及内容与《办法》基本一致。
第一章总则是《办法》总则中与设备运用相关的内容;第二章质量安全工作内容,是在《办法》第三章“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的内容的基础上细化的,主要内容包括维修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维修规则、维修计划、人员培训、设备质量检查工作、监测检测、质量分析、维修管理、质量鉴定、台帐和档案、维修机具等内容;第三章安全要求,也是在《办法》第三章“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的基础上细化的。主要内容包括天窗修、灾害防范和应急预案、寿命管理、设备质量要求、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新产品运用考核、联锁试验、放行列车条件、钢轨安全防护要求、桥梁钢结构钻孔安全要求、桥隧安全信息报送、施工期间的安全检查要求、沿线环境突变时的安全检查要求、限界及工具安全要求、用电要求、铁路供电外部环境因素防范、机车车辆过轨技术检查、安全信息管理等内容;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是《办法》中的相应的内容。
国家铁路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