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北京铁路督察室:
根据《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规〔2023〕18号)相关要求,现将2024年第1批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不合格情况
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
1.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不得采购。
2.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自通报之日起要立即进行整改。
3.自通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后,可提交复查申请。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复查申请的,应当在限期期满前提出延期复查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按复查不合格处理。
三、本通报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布,可登录查询。
附件:2024年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第1批)
国家铁路局
2025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