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北京铁路督察室关于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2022年第1批)

  根据《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规〔202063号),现将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产品抽查情况


  二、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意见

  1.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自通报之日起要立即进行整改。

  2.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可在6个月内提出复查申请。有特殊情况的应在限期期满前提出延期复查申请,并申述延期的理由。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者,视为复查不合格。

  3.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不得采购。

  本通报内容不得用于广告,可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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