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规〔2020〕63号),现将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产品抽查情况
二、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意见
1.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自通报之日起要立即进行整改。
2.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可在6个月内提出复查申请。有特殊情况的应在限期期满前提出延期复查申请,并申述延期的理由。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者,视为复查不合格。
3.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不得采购。
本通报内容不得用于广告,可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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