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
(2015年第4批)
国铁科法函〔2015〕260号
各地区铁路监管局:
现将2015年第4批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产品抽查复查情况
本批抽查5种产品50个厂项,合格49个,合格率98%(见附件)。按产品分类,本批抽查机车类产品4个厂项,合格4个;车辆类产品1个厂项,合格1个;牵引供电类产品45个厂项,合格44个。
本批无复查厂项。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
非限位定位装置—普通定位器抽查了9个厂项,1个厂项不合格,不合格原因是疲劳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意见
1.抽查产品不合格的企业,自通报之日起要立即进行整改。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2.抽查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应在6个月内提出复查申请。有特殊情况的应在限期期满前提出延期复查申请,并申述延期的理由。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者,视为复查不合格。
3.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不得采购。
四、本通报所公布的内容,不得用于广告。
五、本通报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铁道质量技术监督网上公布,可登录查询。
附件:2015年第4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
国家铁路局
2015年12月16日
抄送: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神华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铁物,地方铁路协会,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相关检验站,局科法司、安监司、运输监管司、工程监管司、设备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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