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400MHz频段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 第56号)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具体事项如下:
1.准予你单位在哈尔滨、哈尔滨南、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三间房、七台河、绥芬河、满洲里、哈尔滨西站,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绥化、海拉尔、加格达奇车务段19个站(段)管辖范围(线路和场站等生产场所)内使用频率,信道带宽12.5kHz,主要用于铁路无线调车的语音和数据传输。
2.准予你单位及各下设单位在管辖范围(线路和场站等生产场所)内使用频率,信道带宽12.5kHz,
主要用于货物列车尾部安全防护;使用频率,信道带宽12.5kHz,主要用于对讲通信业务。
3.上述频率的用户承载率不低于60%,年时间占用度不低于50%。
4.上述频率使用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铁路局
行政许可专用章 行政许可专用章
2024年9月26日
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特别规定事项
1.你单位使用上述无线电频率时,应当按照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改变频率使用范围、使用地域、业务用途等内容,并配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铁路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2.变更本行政许可决定书所载事项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铁路局办理注销手续。
3.在频率使用有效期内,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频率占用费。
4.你单位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上使用上述频率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应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你单位及各下设单位在地面使用上述频率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应向无线电台(站)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5.你单位应当进一步优化频率使用,切实提高频谱资源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使用上述频率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相邻频段或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6.你单位及各下设单位在同一地域使用上述频率前,应做好沟通协调,避免产生内部有害干扰。你单位及各下设单位由于内部频率使用冲突造成相互干扰的,应当自行及时协调解决,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排除有害干扰的请求。
7.除因不可抗力外,上述频率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频率使用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国家铁路局可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全部或者部分无线电频率。
8.对于不符合国家铁路局有关400MHz频段最新频率使用规划的,本次频率使用许可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延续。在本次许可有效期内,如遇频率使用规划调整的,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使用调整工作。
9.你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向国家铁路局报送上一年度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
10.在边境地区使用铁路无线电频率,应遵守《无线电规则》及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无线电频率协调协议或有关会谈纪要。同时,按照“应报尽报”原则,加快开展边境地区台站国际申报相关工作。其中,按照国际规则或双边协议、会谈纪要应进行频率协调的,设台用户应当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频率协调申请。未经频率协调或者未列入国际登记总表的无线电台(站)及其使用的相应频率,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国际干扰保护要求(《无线电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对境外合法无线电台(站)及使用的相应频率造成有害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