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行业科研诚信建设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筑牢铁路行业科研诚信意识,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职责,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科研诚信建设格局,推动铁路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铁路行业科研诚信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筑牢科研诚信意识

  (一)加强科研诚信教育

  各有关单位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有关要求,面向广大科技工作者,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大力宣传先进,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培育科研诚信自觉。

  (二)营造科研诚信环境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弘扬严谨治学、诚实做人秉持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大力宣传“最美科技工作者”,积极选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同时要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做到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三)坚守科研诚信底线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若干意见》要求,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零容忍,坚决按规定予以惩处。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科技创新氛围,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教育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始终坚持自律、自省、自警,时刻保持心中有戒、坚守诚信底线。

  二、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

  (一)国家铁路局积极推动铁路行业科研诚信建设

  国家铁路局认真落实《若干意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职责指导加强铁路行业科研诚信建设,积极推动若干意见各项要求在铁路行业各有关单位落地见效

  (二)从事科研活动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

  铁路行业从事科研活动的各有关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对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完善内部约束机制。根据国家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和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办法,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处理、记录和严重失信信息报告

  (三)铁路行业有关学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自净功能

  铁路行业有关学会、协会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诚信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失信行为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不断提升服务科研诚信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科研诚信全流程管理

  (一)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

  国家铁路局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管理,规范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计划中课题立项、单位选定、课题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运用等工作环节,将科研诚信有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于报送材料不真实、数据造假等情况,将予以通报并处罚。

  各有关单位应修改完善本单位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二)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

  国家铁路局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认定、铁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入库、重大人才工程推荐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于申报规定中已有诚信承诺有关要求的作为形式审查的重要内容,相关申报人须签字确认;对暂无诚信承诺要求的,申请人对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须进行单独承诺

  各有关单位应在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关工作领域实行科研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三)强化科研诚信审核

  国家铁路局在科技奖励申报推荐、职称评审等工作中开展科研诚信审核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其必备条件,对于存在科研诚信不良记录的申请人,在不良记录有效期内,不予推荐各类奖励,不予职称评审等。

  各有关单位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职称评定工作的必经程序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四)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学术论文发表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成果管理制度加强学术期刊管理,切实提高审稿质量,严格学术论文把关,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五)建立健全科技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制度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和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各有关单位应在科研项目、创新基地、人才工程、科技奖励等科技活动中涉及评审、评估、评价、论证、验收、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处理规定,坚决打击各类“打招呼”“走关系”等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科研诚信新格局

  (一)强化组织领导

  有关单位要按照《若干意见》《指导意见》要求,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动落实各项措施,不断提升铁路行业科研诚信建设整体水平。

  (二)加强监督监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内部机构、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的实名举报及时跟进调查核实,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持续改进相关工作。

  (三)积极协同推进

  各有关单位要注重总结、提炼在科研诚信制度建设、文化建设方面好的经验做法,加强对科技发展带来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及时有关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报送国家铁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