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出台《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国家铁路局2014年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铁路政企分开的重大决定,全面实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着力规范铁路建设市场秩序,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国家铁路局制定并印发了《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是贯彻《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范性文件。《暂行办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依据国家确定的国家铁路局职责,合理地确定了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形成了铁路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为做好《暂行办法》起草工作,国家铁路局相关部门结合铁路招标投标监管的需要,按照“转职能、转机制、转作风”的要求,开展了专题调研,起草过程中召开座谈会听取铁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专家意见,并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调整。
  《暂行办法》共六章,主要确定了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铁路工程招标投标监督职责,以及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协助监督内容;规定了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明确了招标投标投诉受理的相关要求及受理分工,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程序、执行标准等管理事项,同时对监督人员正确履职提出了要求,明确对监督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究。
  《暂行办法》的印发和实施,为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在新的管理体制下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依据,为监督人员依法履职提供了标准,同时也为社会对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实施监督创造了条件。
手机版
分享到微信
×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