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出台《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铁路体制改革的部署,适应铁路政企分开后新的管理体制需要,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国家铁路局制定并印发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14年1月8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细化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条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确定的国家铁路局职责,《暂行办法》对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进行了界定,是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铁路局有关部门在《暂行办法》拟定过程中,以走访、函询等多种方式征求了部分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铁路项目参建单位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了铁路工程建设各方专家意见。《暂行办法》较好地贴合了当前铁路工程建设实际,增强了监管工作的可操作性。
  《暂行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主要明确了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规定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监督管理事项。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提高政府监管效率,《暂行办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受理时限、办理时限等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暂行办法》是贯彻实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在新的管理体制下开展和规范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标准和依据,是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转变监管职能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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