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等文件要求,国家铁路局印发《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更好地理解适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通知》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是一项法定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防范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2022年,财政部、应急部修订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铁路行业现行制度为原铁道部制定的《关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铁财〔2013〕61号),部分条款已不符合最新要求,同时,铁路监管部门在检查调研中发现,部分铁路运输企业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过种中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费用使用不规范、支出比例过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提升使用效能,加强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
二、起草过程
《通知》的起草工作于2023年启动,国家铁路局围绕铁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现状开展专项调研,提出修订完善现行制度的工作建议。2024年3月,编制起草了《通知(初稿)》。经征求有关部门和部分铁路行业中央企业、协会意见,并通过国家铁路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各方面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国家铁路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定于2025年9月1日施行。
三、文件主要内容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通知》共分五部分,包括执行范围、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监管。第一部分明确了《通知》的执行范围,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第二部分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混业经营计提、缓提、结转等相关规定。第三部分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负面清单、优先条款、集团统筹、委托运输等相关规定。第四部分明确了铁路企业在安全生产费提取使用管理中的责任,重点对铁路单位安委办(安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要求作出规定。第五部分明确了铁路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措施,提出统计上报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费使用情况事故倒查机制等。
1.明确文件执行范围。原铁道部铁财〔2013〕61号文件仅对国家铁路安全生产费提取使用作出要求,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等铁路运输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缺乏细化要求。《通知》在起草过程中,结合当前铁路实际,将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一并纳入,并对其安全生产费提取使用提出要求。
2.明确优先支出条件和负面清单。安全生产费应优先用于安全生产条件最薄弱的环节,但部分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在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风险技防物防措施等方面使用占比不够,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效能不高。《通知》中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应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和铁路监管部门隐患整治等方面列为安全生产费优先支出的事项,引导企业更好发挥安全生产费的使用效能;同时,结合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出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材料,细化完善安全生产费支出负面清单,对列入清单的事项,不得从安全生产费中列支。
3.明确管理责任。检查调研中发现,多数铁路运输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的责任划分不明晰,部分基层单位安委会和安全管理部门不参与日常管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决策的科学性不强。《通知》对企业安委会和安委办(安全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职责进行了原则上的划分,引导企业更加科学规范使用管理。
4.强化安全监管。将安全生产费提取使用纳入铁路监管部门安全监管内容,明确了提取使用上报、建立事故倒查机制、开展联合检查等监管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