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国家铁路局近日印发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国铁工程监规〔2024〕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更好理解文件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1.完善监管体系要求。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是铁路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原铁道部办法规定已不适应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履职需要。2015年颁布的规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了质量事故报告程序、报告主体、调查处理主体等内容。为细化落实规章规定,需要制定《办法》,明确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具体规定,完善监管制度体系。
  2.规范监管行为需要。国家铁路局成立以来,地区铁路监管局认真履行铁路工程质量监管职责,开展了多起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工作,总结质量事故调查经验发现,开展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原铁道部文件规定缺少提交调查报告时限、不计入调查时限情形和调查结束程序等规定,需要制定《办法》,规范工程监管执法行为。
  3.严格监管执法需要。当前,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多、投资规模大、在建里程长,需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惩戒违法行为,持续督促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部分处罚条款按照是否发生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等级作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需要制定《办法》明确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等内容,实现制度衔接,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奠定制度基础。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起草过程
  国家铁路局总结近年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经验,借鉴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规定,细化落实《铁路法》《建筑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修订原铁道部规定,组织起草了《办法》初稿。经局内专题会议研究并修改完善后,通过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印发通知,重点征求部分地方政府铁路监管部门、铁路工程行业中央企业和有关单位意见,按照各方面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国家铁路局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2月29日施行。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29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规定了《办法》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质量事故定义、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事故调查原则、事故举报。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级和报告,共4条,规定了质量事故分级、报告程序、报告内容和逐级报告规定。第三章事故调查,共11条,规定了事故现场处理、调查主体、调查组组成要求、职责、职权,调查程序、时限,调查报告内容、不计入时限时间、调查结束和督办等。第四章事故处理,共6条。规定了事故部位处理、责任划分、损失承担、惩戒、整改措施落实及监督、违规处理等。第五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办法》解释主体、办法施行等。
  五、贯彻落实要求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要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督促铁路工程各参建单位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体系,按规定及时报告质量事故,并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有关要求。要以《办法》为重要执法依据,按规定成立质量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认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期完成事故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处理,督促参建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障铁路优质安全建设。
  铁路建设工程的各参建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做好有关制度衔接,切实抓好《办法》落实。一是按规定及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2小时之内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地方铁路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单位除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外,还应同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二是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事故调查中,参建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如实向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陈述事故有关情况,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三是做好事故部位工程处理,落实整改措施。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发生质量事故部位提出针对性的工程处理方案。工程处理方案经审定后实施。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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