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文件规定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精神,加强铁路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共同维护铁路安全,在充分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铁路相关企业等部门单位意见基础上,国家铁路局制定印发了《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国铁安监〔2018〕84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规定了铁路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的定义,明确了对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企业、铁路外部原因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开展约谈的条件,以约谈的组织实施的具体要求。
《办法》规定,约谈是指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约见下级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责任单位、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发生铁路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险情和隐患,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办法》明确,国家铁路局进行的约谈,由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或指定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进行的约谈,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或指定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组织实施。
《办法》对约谈的启动、告知、材料准备、参加和列席人员、约谈程序、整改督促、资料存档和政务公开等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办法》明确,约谈可邀请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因铁路外部原因组织的约谈,可邀请问题责任单位的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被约谈方应在收到约谈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并根据约谈事项准备书面材料,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约谈。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约谈方,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组织约谈的单位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众可登录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主页“法规制度”栏目查询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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