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铁综〔2013〕5号
局内各单位、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铁路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
2013年8月13日
    
 
国家铁路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铁路局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国家铁路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工作要求,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推动铁路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铁路与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工作准则是,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做到为民务实、清廉高效。
第二章  明确领导职责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领导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廉洁,顾全大局,严守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国家铁路局的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国家铁路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国家铁路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局长和分管局领导开展工作。
  第八条  局内各单位实行司局长负责制,司局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副司局长协助司局长工作。司局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委托一位副司局长代为主持本部门日常工作。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单位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
  局内各单位、局属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维护政令统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铁路局的各项工作部署。要更新思想观念,切实转变职能、转变机制、转变作风,规范办事程序,正确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做到科学有序、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合法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和程序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结合铁路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实际,不断完善铁路法规制度。适时提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订、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和草案。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十四条  局内各单位提请决策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行政管理事项、拟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及国家铁路局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意见,并通过局科技与法制司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认真实行行政复议制度。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第十六条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统一执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文书。制定完善对执法人员的考核、监督、奖惩办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要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听取相关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国家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要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局内各单位提请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局内其他部门职责的决策事项,应当充分沟通协商、基本达成一致。
  第二十条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一条  局内各单位、局属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家铁路局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健全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实行局务会、局长办公会、铁路安全生产委员会等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局领导、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局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主持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交通运输部等其他上级机关有关指示精神,通报情况。
  (二)研究落实局党组决定、决议等措施。
  (三)讨论审议拟上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审定重要的铁路监督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工作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重要请示、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要行政事项,安排重点工作。
  (五)讨论决定局属单位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需要提交局务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涉及单项工作实施的议题,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确定参会人员。
  第二十四条  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要认真研究,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涉及多个部门的,要事先进行协商,提出明确意见。会议文件报局长批印。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第二十五条  铁路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会议由局长或分管安全监察工作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局领导、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及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委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铁路安全运行状况,研究分析铁路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的措施。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部署铁路安全监管工作。
  (三)讨论其他涉及铁路安全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局领导、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不能出席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安委会会议的,向局长请假;局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相关会议的,向分管局领导请假并告知局综合司。
  第二十七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会议纪要整理、会议决定事项督办等由综合司负责;安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会议纪要整理、会议决定事项督办等由安委会办公室(局安监司)负责。会议纪要经会签相关部门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会议计划制度,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全局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行政工作的基本制度,实行政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三十条  国家铁路局制定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制度办法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等,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采访报道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认真办理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交办的有关建议、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四条  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国家铁路局及局属各单位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六条  加强履职监督,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规范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文按照《国家铁路局公文处理办法》和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要精简公文,加快公文运转速度,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三十九条  以国家铁路局名义上行公文,由局综合司司长或副司长审核,由局长签发。如局长不在京、遇时限紧急的文件,由局长授权一位局领导签发。
  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等上级机关要求限时上报的公文和事项,必须及时办理,并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第四十条  以国家铁路局名义平行或下行公文,一般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呈局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工作的,签发前主办部门需报有关局领导审阅。
  第四十一条  局内各单位除综合司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机关部门在业务范围内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可以信函的形式办理,由部门负责人签发。机关部门之间一般不相互行文,必要时用便函。
  局内各单位向局领导报送的请示性签报、请局领导签发的公文文稿,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局领导决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收到的公文,由局综合司司长按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局长阅批。仅涉及机关部门具体业务工作的,直接送主管部门阅处。阅批公文涉及多个部门时,应明确主办或牵头部门。
  第四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报送国家铁路局的文、函、电,应当符合国家铁路局公文处理的规范要求,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家铁路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四条  局内各单位、局属各单位要严格办文程序,保证公文质量,做到公文内容完整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体例规范,文字精练。
第九章  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十五条  加强督促检查,促进作风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推动国家铁路局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六条  督查工作的内容,主要是中央领导批示要求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局党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局务会、局长办公会、铁路安全生产委员会等会议决定事项;局有关重要文件精神和局领导批示交办的重点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七条  局综合司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督查事项及时梳理分解,确定督查重点任务,形成督查工作计划,明确承办部门和完成时限,汇总督办落实情况,向局领导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定期通报。
  第四十八条  局内各单位要主动做好本部门负责或牵头工作的组织落实,按规定时限和质量要求反馈贯彻落实情况。部门之间要紧密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十九条  督查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抓住重点工作,坚持跟踪查办,讲求时效,注重实效,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第十章   严格工作纪律
  第五十条  国家铁路局各级领导干部、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铁路局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各级领导干部、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国家铁路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程序向上级反映,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国家铁路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二条  局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局综合司应当及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局领导名单报国务院总值班室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其他局领导、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须报局长批准,并委托一名局领导代理其分管工作。
  局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脱产学习等,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向局长报告,同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副司局长名单报综合司;副司局长出差、脱产学习等,需经司局长批准,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五十三条  严格遵守政务信息发布工作制度。发布涉及国家铁路局重要工作部署、涉及广大社会公众利益、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未经局长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国家铁路局政务信息,或以国家铁路局工作人员的名义擅自发布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十四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局党组的有关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六条  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公务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八条  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礼品和宴请。
  第五十九条  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条  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推进建设学习型机关。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节俭安排。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局内各单位和局属各单位。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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