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铁设备监〔2015〕3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深化简政放权,依据《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规定,国家铁路局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进行如下调整:
1.取消《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5号)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目录中的1项:3002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车载(机车)电台。
2.取消《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3号)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目录中的7项:4005中心锚结装置、4007接头连接线夹、4009弹性吊索线夹、4010线岔(钢、铝合金)、4013电气化铁路用铜接触线、4015电气化铁路用铜承力索、4018棒形悬式复合绝缘子。
3.将《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4号)铁路道岔设备目录中的1002道岔尖轨、1003道岔基本轨、1005道岔护轨合并为1002道岔重要轨件。
上述取消目录的铁路运输基础设备,不再进行行政审批。合并目录的,申请企业可一次申请并具备合并事项所需条件。
调整后的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重新予以公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调整后的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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