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铁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
  2026年9月4日
 
铁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铁路科技创新,鼓励和调动铁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宣传铁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做好铁路推荐国家级奖项工作,国家铁路局遴选、培育铁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建立铁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库(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在铁路行业科技创新方面具有标志性和代表性,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标志着铁路科技的先进水平,代表着铁路科技的发展方向。
  第三条 铁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纳入科技成果库,主要包括三类:
  (一)铁路科技项目;
  (二)铁路专利;
  (三)铁路技术标准。
  第四条 科技成果库是国家铁路局推荐国家级奖项的储备库,国家铁路局从科技成果库中遴选项目推荐相应的国家级奖。
  (一)入库的科技项目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
  (二)入库的专利可推荐中国专利奖;
  (三)入库的技术标准可推荐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凡进入科技成果库的项目(含历年项目)均在推荐之列,但在2年之内不重复推荐。
  第五条 鼓励相关单位在推荐各类创新团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等荣誉奖项及开展个人职称评审时,将入库成果作为相关集体与个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对通过审定的科技成果颁发铁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入库证书。证书分为铁路科技项目、铁路专利、铁路技术标准三个类型。
  第七条 科技成果入库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每年4月启动。其中铁路科技项目和铁路专利每年审定的总数均不超过50项,铁路技术标准每年审定的总数不超过20项。入库的铁路科技项目和铁路专利,根据其创新水平、技术价值、综合效益等因素,划分为A、B、C三个等级。一般情况下,A级不超过10项,B级不超过15项。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一)铁路科技项目
  A级(重大):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实现重大突破,技术原创性强,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行业重大空白。研发经费投入规模大,研究团队创新能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重大经济效益,为服务国家战略和行业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
  B级(重点):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实现较大创新,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研发经费投入规模较大,研究团队技术攻关能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显著经济效益,为服务国家战略和行业科技进步做出较大贡献。
  C级(常规):在具体技术领域实现有效创新,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研发经费投入规模适度,研究团队具备基础研发能力,成果具备较好应用前景,预期产生合理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铁路专利
  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A级(重大):专利质量突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强,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撰写规范、保护范围合理。解决了本领域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对铁路技术发展方向具有引领作用。专利运用和保护措施完善,已在铁路重点领域实现规模化应用,经济效益显著、市场份额较高。对行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贡献重大,社会效益显著,政策适应性强。
  B级(重点):专利质量较高,具备较强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文本质量良好。技术改进明显,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专利运用和保护机制较为健全,已在铁路相关领域实现一定范围应用,经济效益明显。对行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社会效益较好,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C级(常规):专利质量良好,具备一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文本质量符合要求。技术具有一定先进性,对现有技术有所优化或改进。有基本的专利运用和保护措施,具备应用基础或转化潜力,可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对相关技术领域具有正面作用,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发展前景。
  2.外观设计专利:
  A级(重大):专利质量突出,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强,设计要点独特,艺术性、象征性与功能性深度融合。文本质量规范,保护范围清晰。专利运用和保护措施有力,已在铁路装备等领域实现规模化应用,对提升铁路工业设计水平和品牌价值贡献显著。社会效益突出,发展前景广阔。
  B级(重点):专利质量较高,设计创新较突出,功能性与美学价值结合良好,文本质量较好。运用和保护措施较为有效,已在一定范围内应用,对产品外观品质提升作用明显。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发展潜力。
  C级(常规):专利质量良好,具有一定设计创新性,符合行业设计趋势,文本质量符合要求。有基本的运用和保护措施,具备应用基础或市场转化潜力,对改进产品外观设计有积极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承担科技成果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推荐、评审、公示、公布等工作;
  (二)组建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
  (三)协调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报技术委员会审议;
  (四)向局技术委员会报告专家组评审结果。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规划与标准研究院协助科法司组织管理具体有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推荐材料形式审查工作;
  (二)日常管理与维护科技成果库;
  (三)协助科法司承担评审组织管理具体专项工作。
  第十条 专家组按科技项目、专利、标准分为三个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科技成果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二)对评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每个专家组不少于5人,其中设组长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组长1~2名。视情况可增加网络评审环节。
  第十一条 评审项目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经局技术委员会审议后报局审定。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十二条 铁路科技项目推荐条件:
  (一)已经完成研制、开发,并实际应用达1年(含1年,下同)以上,对铁路建设和发展起到重大作用;
  (二)已经通过国家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推荐单位或立项单位组织的项目结题验收;
  (三)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保障铁路安全、促进铁路科技进步等方面具有明显作用;
  (五)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
  第十三条 铁路专利推荐条件: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1. 具有一定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 对推动此项技术具有重大意义,相比其他同类技术具有较强的优势,并有较强的通用性;
  3. 所关联产品在铁路领域运用广泛,经济效益显著,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
  4. 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行业影响力大;
  5. 须是在国内授权的有效专利。
  (二)外观专利。
  1. 具有一定创新性,工业用途广泛;
  2. 设计独特,功能性强;
  3. 所关联产品在铁路领域运用广泛,经济效益显著,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
  4. 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广阔;
  5. 须是在国内授权的有效专利。
  第十四条 铁路技术标准推荐条件:
  (一)实施1年以上的铁路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铁路团体标准、铁路企业标准,以及由我国主导起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或其他公认的国际组织发布1年以上的铁路有关国际标准;
  (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须已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
  (三)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铁路技术进步,保障安全,提升质量有明显作用;
  (四)主要编制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排序应当严格按照已发布标准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顺序。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实行推荐单位推荐制,推荐单位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团组织等组织机构。国家铁路局认定的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可作为推荐单位单独申报,非独立法人运行的基地由依托单位代章。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报相应类别的推荐书,并按要求附相应的证明材料。作为第一完成人申报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每年同一类型申报数量不得超过2项。
第四章 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形式审查。
  (一)推荐材料须通过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包括推荐单位资质、推荐书完整性及签字盖章情况、附件材料齐备情况等内容;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限时补正,逾期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视为无效推荐。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
  (一)专家评审以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包括主审人介绍、讨论、表决等程序;
  (二)专家评审须对每项推荐项目撰写评语,评语由专家组组长签名。无专家意见的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
  (三)专家组推荐成果数量不超过各类科技成果规定的数额。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审议。
  由科法司向技术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入库成果须经过技术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在国家铁路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所公示的项目提出异议;科法司负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年度科技成果入库工作结束后,国家铁路局将入库成果简介汇编成册并加强宣传。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入库成果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管理机构人员、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科学公正履职。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信息,不得收受申报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推荐工作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已入库后重复申报的,经查证属实,将撤销其入库资格,收回证书,处理结果将在国家铁路局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由推荐单位和申报人负责。因成果真实性、知识产权等产生的争议,国家铁路局不承担关联责任。国家铁路局有权对涉嫌违规的成果进行调查,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2017〕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铁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推荐书(铁路科技项目)
     2. 铁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推荐书(铁路专利)
     3. 铁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推荐书(铁路技术标准)
  1. 铁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推荐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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