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铁科法规〔2021〕5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28日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行政许可工作,推进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行政、便民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则。国家铁路局探索推行政许可“不见面”办理和“告知承诺制”办理。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许可工作机制,由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称受理部门)管理“一站式”行政许可大厅,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相关业务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拟订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编制和提供服务指南,将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许可申请书等格式文本,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等场所公开。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铁路局申请行政许可,应当通过现场、邮寄或网上提交申请,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的格式文本可从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下载。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积极推进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国家铁路局网上行政许可办理平台提交申请,应当在网上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真实信息。
第七条 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铁路局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国家铁路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至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撤回申请和受理凭证后,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终止。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 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转送审查部门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审查部门应当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依法组织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及专家评审。
第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需要聘请专家评审的,应当组建专家评审组。所选专家应当具备审查事项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从业经历,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审查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审查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依法提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拟订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及行政许可证件记载内容,送至受理部门。受理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履行批准程序后,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申请人;
(二) 申请事项;
(三) 审查结论;
(四) 依据和理由;
(五) 许可期限;
(六) 作出许可决定的日期;
(七)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 其他应当依法说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及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国家铁路局推广应用电子证照,探索开展行政许可证件电子送达。
第十六条 依法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已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补办行政许可证件的,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书面要求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事由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实施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应当根据申请人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具体程序执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3号)及《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规〔2020〕15号)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依法组织开展许可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工作制度、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违反法定程序、期限,受理、审查、作出及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准予许可,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
(三) 接受申请人的明示或暗示,对相关检验、检测、鉴定及专家评审等工作及其结果实施不正当干预;
(四) 在监督检查中干预、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发现被许可人的违法活动不依法作出处理;
(五)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 其他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机关监督部门加强对行政许可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违规违法情形的,责令相关部门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铁路局建立网上投诉举报受理系统,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依法组织调查核实处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国铁科法〔2016〕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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