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有关规定,有关行政检查事项明确如下:
依据国家铁路局职责,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为铁路行业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行政检查事项主要为,负责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铁路运输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和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铁路运输高峰期和恶劣气象条件下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以及铁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坚持依法依规,主要依据和标准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部署及阶段性安全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专项检查计划在实施前另行公布。
铁路行业行政检查坚持注重实效,精准监管,避免重复交叉,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为,对铁路企业的综合评估检查不多于1次,对铁路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不多于5次;针对关键环节、重点场所和事故频发、管理薄弱的铁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加强指导,督促其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