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要制定《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2014年1月1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为了贯彻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的监管,提高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水平,促使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铁路局特制定了本办法。
2.如何理解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缺陷?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召回不是仅因为产品发生故障、产品质量不合格,就确认为铁路专用设备缺陷,而应严格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缺陷的定义来确定: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3.谁来承担召回实施的主体责任?
生产企业是缺陷产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并履行召回的义务。生产企业获知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立即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并及时向使用企业报告缺陷信息;经调查确认有缺陷的,应立即通知使用企业和国家铁路局;制定召回计划方案,并依据召回计划实施主动召回;向国家铁路局上报召回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
4.对于进口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是否实施召回?
对于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发生缺陷的,由国内生产企业实施召回;对于从中国境外进口到境内销售的产品,由进口企业实施召回。
5.使用企业如何参与和协助生产企业实施召回?
结合铁路专用设备运用的实际情况,铁路专用设备使用企业应当参与和协助生产企业实施召回。生产企业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并通知使用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可能对铁路运输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企业协商共同采取应急措施,确保运输安全;使用企业应该配合生产企业做好缺陷产品召回相关工作;使用企业应及时将发现的产品缺陷信息通知给生产企业和国家铁路局;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企业协商制定缺陷产品召回计划方案,上报国家铁路局。
6.国家铁路局如何加强监督?
国家铁路局承担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职能。依据本办法,国家铁路局获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通知和督促生产企业开展产品缺陷调查,必要时可直接开展缺陷调查或委托与生产企业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调查;国家铁路局对生产企业召回计划予以备案;对于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国家铁路局应当责令生产企业实施召回;在生产企业完成召回计划后,国家铁路局组织与生产企业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专业技术机构对生产企业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从而保证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没有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拒不改正的,国家铁路局将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视情节予以行政处罚。
7.如何加强对缺陷产品的社会监督?
本办法规定,国家铁路局依法发布缺陷产品召回相关信息,公布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铁路局及其设立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投诉铁路专用设备可能存在的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产品缺陷投诉和缺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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