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铁路局结合铁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印发了《关于在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推动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的通知》(国铁工程监函〔2021〕16号),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有关各方的支付保障责任,推动构建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现将我们在监管工作中收集的,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参建农民工关心的问题集中解答如下:
问题1:《条例》在工资支付形式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答: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问题2:《条例》在工资支付时间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答:一是用人单位(包括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以劳务派遣方式提供劳务的劳务公司,下同)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二是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三是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四是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问题3: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同管理的具体有哪些要求?
答:用人单位依法与直接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应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对于零散用工,鼓励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严禁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未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农民工本人等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应当分别保有劳动合同原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负责检查、核实劳务派遣单位、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问题4: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登记的具体有哪些要求?
用工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依法对进场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检查、核实劳务派遣单位、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用工实名制管理情况,制定实名制管理工作细则,明确农民工进场、退场、工作量签认等具体事宜,配置必要的硬件管理设施,汇总并统一保存进场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实名登记有关材料。未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问题5: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主要有哪些环节?
答:建设单位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依法约定代发工资的权责义务、工作流程、支付时间等关键事项。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问题6: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主要公示哪些内容?一般设置在何地?
答:告示牌固定内容要包括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施工总承包单位还需按季度(或月)通过告示牌公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工资保证金及专用账户使用等相关情况。维权信息告示牌要设立在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相对集中的生活区、作业工点、预制加工等场所。
问题7:农民工在工程建设领域务工时,应该关注的重点环节有哪些?
答:一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二是签字确认工资支付表,《条例》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三是保管好社保卡、银行卡,《条例》规定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四是如果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时遇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可按照具体项目施工现场设立的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进行维权,也可拨打12327全国铁路监督热线维权。